杭蕭鋼構虛假陳述系列案件基本達成調解
2009-05-21 03:06:17
每經記者 方俊
經過近兩年馬拉松式的博弈,5月20日,經杭州中院調解,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賠償糾紛127件系列案件中的118件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另有7名原告由于股票賣出時間早于虛假陳述揭露日而無法獲得賠償,同意撤訴;剩下兩個案件當事人由于雙方計算方法爭議較大,選擇了昨天上午在杭州中院進行了開庭審理,擇日判決。
118起案件達成調解協議
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陳艷軍等127名原告分別向杭州中院提起訴訟稱,因杭蕭鋼構在安哥拉住宅建設項目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等情形,而在2007年4月30日,證監會認定杭蕭鋼構存在未按規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存在誤導性陳述等違法行為。因杭蕭鋼構實施上述虛假陳述行為,導致陳艷軍等人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受誤導而遭受損失,故請求判令杭蕭鋼構向陳艷軍等人分別賠償因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5月19日上午,在杭州中院主審法官的主持下,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等五名原告律師,與被告杭蕭鋼構的代理律師和公司代表在杭州中院七樓會議室就杭蕭鋼構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進行了磋商洽談。
雙方律師對該案損失計算的時間節點基本意見一致,即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7年2月12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07年4月28日,虛假陳述基準日為2007年5月16日。凡在2007年2月12日至4月28日之前購買杭蕭鋼構股票,直至2007年4月30日(含)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而遭受損失的原告,均可獲得賠償。
5月20日,雙方當事人就其中的118件案件達成協議并簽訂民事調解書:杭蕭鋼構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訴訟請求的基礎上按照82%的比例以現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別支付賠償金額,案件受理費各半負擔。對于尚未提起訴訟的杭蕭鋼構投資者,因超過訴訟時效將不能獲得賠償。
案件仍未完全結束
盡管127件案件中有118件達成了調解協議,但其余9件案件中,有7名原告由于股票賣出時間早于虛假陳述揭露日,無法獲賠而撤訴;另外兩件因當事人雙方間尚存較大爭議只得選擇昨日開庭審理,擇日判決。
該兩件案件的代理律師薛洪增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兩個案件最大的問題是原告與被告在損失的計算方法上不一致,導致損失計算結果相差幾十萬元。鑒于雙方存在理解偏差且爭議較大,雙方律師一致同意稍后再行協商或者等待法院判決。
律師厲健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在訴訟時效屆滿后一周之內通過調解圓滿結案,在證券民事賠償司法實踐中尚屬首例。此案件的圓滿結束也說明了股民維權意識的覺醒,但他認為股民依法維權的意識還有待增強。
他認為,目前已有股民在杭蕭鋼構、東方電子、錦州港等案件取得勝訴或調解的先例,相關執法機關也日趨成熟,盡管股民是個弱勢群體,但對上市公司的確存在違法違規損害股民權益的案件,股民應該有信心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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