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09-10-16 21:39:11
每經記者 張敏 發自北京
今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銀監會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啟動利用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試點工作。
《意見》強調,在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
業內人士表示,在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方面,政府仍要尋求更多渠道。
公積金所有權不變
《意見》強調,在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試點不改變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所有權,不影響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
根據《意見》規定,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試點實施方案時,必須征求繳存職工意見。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公布試點的建設規模、開發單位、建設成本、供應對象等內容,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意見還指出,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條件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優先購買或租賃。
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牛鳳瑞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一直以來,我國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較低,且由于限制較多,繳存者并沒有真正享受到這項政策的優惠。如今開始受到重視,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但他同時表示,若按照《意見》規定,可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公積金數量就十分有限,支持力度未見得較大。他建議,在保障性住房建設方面,政府仍要尋求其他渠道,如財政補貼等。
嚴禁用于商品房開發
對于該部分資金的使用,《意見》明確規定,利用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發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必須定向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禁止用于商品住房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對貸款項目進行嚴格評審,并提交試點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人民政府批準。
為加強資金管理,《意見》還規定,設立資金監管專項賬戶,對貸款資金流動實行全程封閉管理。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要加強審查,防范貸款風險。
保障性住房建設一直是現階段住房政策的重要著力點。在昨日結束的“第五屆中國地產金融年會”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陳淮表示,“十二五”期間的政策將重點完善住房保障體系中的低端住房問題,并為“夾心層”的住房條件改善提供更多援助。
《意見》最后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意見》印發后60日內,將試點城市名單及實施方案送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核批準,非試點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任何項目貸款。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