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檀:上市權下移 希望動“真格”
2009-10-28 03:27:20
每經評論員 葉檀
中國股票市場不能市場化,關鍵在于上市公司不能實現市場化。由此引出一連串的非市場行為,定價扭曲、借殼盛行、交易所成為證監會的應命機構,而證監會掌握監管大權與市場資源。
改革正在進行。10月26日,證監會就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增加了中止、恢復審查的具體程序,并將原試行的規范性文件上升為規章并將以主席令形式發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條就是,刪除了原《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證監會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核準股票上市、暫停或終止股票、公司債券上市的規定,改由證券交易所直接核準或決定。
證監會強調改革是因為法律原因。2005年修訂后的 《公司法》、《證券法》“取消了我會對證券交易所核準股票上市的授權規定,改由證券交易所直接作出決定,不納入我會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2007年國務院第四批行政審批清理取消了對封閉式基金的上市核準事項,改由證券交易所實施自律管理。”
法律的背后是市場的要求,中國股票市場的上市機制到了必須進行根本改革的時候。目前,在我國的股票市場中,公司上市審核、退出權力掌握在證監會手中,證交所名為會員制的獨立法人,實際上成為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因此,證交所的市場氣息更少、而衙門味道更濃。
按照2001年周小川先生任職證監會主席之時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地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其職能包括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對會員進行監管、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而現在卻是證監會擁有公司上市審核權,既當守門員又當裁判員,證交所則成為監管會員與上市公司、提供證券服務的法人。
如此一來,上市不再是交易所主導的市場行為,而成為證監會主導下的行政性資源配置行為。什么時候安排上市,安排大型還是小型公司上市,給予上市公司怎樣的溢價,不再是上市公司根據市場價格的主動行為,而成為證監會的行政審批行為。甚至在市場下行之時,證監會可以屢次暫停市場的融資功能。
難道上市公司必須由證監會決定上市時間?其實質是,由于上市資源受到控制,作為稀缺資源存在天然溢價,由于一級市場存在無風險收益,爭取上市權成為公司低成本獲得社會資金的圈地大戰。大型公司上市吃肉,中小型企業上市喝湯,各有所得,上市所需的潛規則成本通過股票市場得到了彌補。
證券交易所是個會員機構,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處理各種上市、自律監管事宜,同時可以發放權證等金融衍生品,其核心在于,一是會員制所形成的民主決議體制,二是交易所作為盈利機構行為市場化,交易所本身的上市等也在情理之中。當然,交易所即便充滿行政色彩,將來也可能上市,這樣的案例不勝枚舉。
上市權之所以收歸證監會,有可能擔心交易所缺乏自制力,交易所主導的權證市場讓人膽戰心驚。但收歸證監會就沒有尋租弊端了嗎?事實上,從王小石案等案例可以看出,證監會發生的尋租案件主要集中在發審委等部門。可見,權力回收并不是杜絕尋租的關鍵,真正的關鍵是資源配置的市場化,以及嚴厲的監管,并不是交易所不堪上市審核與監管的重托。
新的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草案)》必須明確、堅決地將上市發行權轉回交易所,而不只是名義上的轉交,首先就要取消發審委,或者由交易所組成發審委,這是衡量上市權力是否下移的風向標。
證監會舉出了一系列數據證明取消行政審批的功勞——截至2008年底,資本市場現行有效的法律文件420件,其中,自《試行規定》實施以來,制定和修訂的法律文件355件,占全部現行有效法律文件的85%——2003年 “證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核準”等7項原行政審批項目分別移交給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行使自律管理。但各地證監局上市公司高管、獨董培訓如火如荼,又是怎么回事?
希望上市權下移能夠言出必行,以維護法律尊嚴。畢竟,這是中國股市走向市場化的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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