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評價新規正式施行晨星評級取消“兩年”
2010-01-05 05:42:06
每經記者 徐皓 發自上海
新年伊始,去年年末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辦法》)開始正式執行。在最新的基金評價機構報告中,基金分類和評價、排名等指標已進行了改進,取消兩年排名,將星級評價時間標準改為《辦法》規定的三年。
分類和評價體系更新
1月4日,晨星發布《關于完善基金分類事宜的說明》和《關于完善基金評價體系的說明》兩則公告。為了符合證監會頒布實施的基金評價新規要求,晨星對執行了近六年的基金分類、評價和排名方法進行了改進。
晨星調整后的分類標準中,對混合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進行了細化。在新標準中,加入了激進配置型基金(股票類資產比例≥70%)和激進債券型基金(股票類資產比例≥5%)。
在新分類標準基礎上,新評價體系將基金星級評價時間標準由目前的兩年改為三年,與晨星全球評級標準接軌。由于中國基金業起步較晚,目前有超過一半的基金是在近三年內成立的,不少評級機構因為三年期以上“老基金”較少而將基金評價期限標準縮短。
同時,晨星按照《辦法》要求,對評價指標進行了調整。評級公開發布頻率調整為每3個月,而“今年以來回報率”的排名根據規定將每年6月底之后發布。
評價業務資格或將收攏
隨著晨星率先著手完善基金分類和評價體系,基金評價機構申報業務資格的工作也開始緊鑼密鼓地進行。
證監會規定,《辦法》實施之后6周內,中國證券業協會將受理評價機構的申報工作。有業內人士透露,最終獲得基金評價業務牌照的機構將屈指可數。
按照《辦法》規定,從事基金評價業務應當有完善、系統的理論基礎、標準和方法。基金評價方法應當基于機構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侵犯其他基金評價機構的有關知識產權。
這意味著,基金評價方法將有一定的排他性,評價方法趨同的機構將不能同時取得業務資格。有基金評價機構人士表示,由于基金評價的通用的研究方法和標準較為有限,因此基金評價業務可能會被幾家實力較強的機構“壟斷”,而大部分機構可能無緣基金評價業務。
目前,業內基金評價機構紛雜,除了晨星此類專業基金評價機構,還有不少券商的基金研究中心開展此業務,涉及的范圍從基金評級到基金公司、基金經理評價不一而足。
此外,部分每年對基金和基金公司進行評獎等活動的財經媒體也將受到限制。《辦法》規定財經媒體從事基金評級、評獎和單一指標排名等基金評價業務,并通過公開形式發布基金評價結果的,應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請辦理入會手續,并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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