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海寧:“拆遷”變“搬遷”蘊涵著深意
2010-01-22 04:47:28
馮海寧
“搬遷”取代“拆遷”是草案的又一變化,盡管專家給予了極高評價,稱這“既有‘名’的變化,又有‘實’的變化”,但公眾卻不太認可這種變化,不少網友重復一個觀點:“搬遷”取代“拆遷”,與“居住證”取代“暫住證”一樣換湯不換藥,都是文字游戲,公民權利沒有實質改變。
在我看來,“搬遷”取代“拆遷”,不是一個簡單的概念上的變化,而是蘊涵著深意。公眾之所以認為是文字性游戲,完全是因為現實中文字性游戲太多,很多法律上的權利并沒有轉化為實際權利,有名無實,公眾自然而然對概念的變化產生了習慣性的審丑感。因而,“搬遷”取代“拆遷”,既需要專家進行詳細解釋,更需要變成實實在在的公民權利。
“搬遷”取代“拆遷”的深意之一是,要徹底改變過去以“拆”為主的土地征用模式,因為這種模式不但成為地方政府、開發商的習慣,更由于沾染了暴力、血腥味而讓公眾產生厭惡甚至恐懼。新條例概念的轉變,或許想達到改變地方政府與公眾思想深處習慣性思維的目的。因為一部條例要想落實好,首先需要獲得社會共識。
深意之二是,今后所有土地都是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征收。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沈巋指出,“搬遷”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經過“征收”程序后,房子歸政府了,拆與不拆由政府決定,可能政府還有別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沈巋的話透露出一個重要的信息:之前討論的區分 “公共”與“非公共”利益,今后將不再區分,搬遷統一定性為“公共利益”。
這是一個重要的轉變。之前,不少人認為之所以出現許多野蠻暴力拆遷事件,是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確拆遷的“公共”與“非公共”利益,開發商在政府許可條件下肆意拆遷。不少地方政府也往往是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征地,實際是為商業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各方也爭論不休。有專家甚至認為,征地條例中界定何為公共利益是所有拆遷問題的根本。
而知名開發商任志強則認為,所有的拆遷都是公共利益:土地收益是公共利益,實現城市規劃是公共利益,商業服務是公共利益,解決就業是公共利益,提供稅收是公共利益,危房改造是公共利益……因此,沒有非公共利益的拆遷行為。這一論調遭遇不少質疑和批評。
在我看來,由于今后土地出讓都要凈地出讓,而政府又壟斷著土地供應,因而,今后都應由政府來征地(新條例也擬規定“政府為拆遷主體”)。對公眾而言,拆遷不管是出于公益目的還是出于商業目的,補償標準都應該是一樣的,拆遷補償的程序也應該是一致的。因此,我認為所有土地都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征收是符合實際情況的。這就避免了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拆遷之名,行商業利益拆遷之實這種情況。
“搬遷”取代“拆遷”,要想不讓公眾認為是文字游戲,關鍵是要警惕地方政府在征地補償時利用強勢權力以強欺弱,被搬遷人缺乏應有的平等的談判地位,導致補償不合理,矛盾重重。所以,新條例一方面要約束地方政府的權力,另一方面要保障被搬遷人的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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