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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英:武漢消協為何維護餐飲商家利益

2010-04-23 01:50:26

張海英

        備受各地消協和消費者詬病的“謝絕自帶酒水”等餐飲業潛規則,可能在武漢“合法化”。21日,武漢市餐飲業協會、消協、個私協推出《武漢市餐飲行業經營規范》,明確規定“餐飲企業有權接受或謝絕餐飲消費者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享用”。

        武漢消協參與制定有損消費者權益的規定,讓人難以理解。人們普遍的價值觀念是,消協就是消費者的“娘家人”,為消費者撐腰說話,只要是為消費者利益考慮,哪怕說錯了,消費者也會原諒。但武漢消協卻完全顛覆了自己與消費者的關系,讓人十分遺憾。

        早在2001年,中消協就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而一些酒店、賓館的做法明顯違背了這一精神。顯然,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這樣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而武漢消協參與制定這樣的規定,不僅砸了自己的招牌,而且傷害了消費者感情。

        武漢這一規定,除了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而且規定問題食品賠償額低于國家法定標準。前者規定不合理,后者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有關負責人辯解稱,禁止自帶酒水主要是為防范食品安全隱患;制定“2倍賠償”主要參照了現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賠償的規定。這樣的辯解顯然難以立足,消費者自帶酒水自斟自飲,試問究竟影響了誰的飲食安全?

        在我看來,武漢消協參與制定的《武漢餐飲行業經營規范》,維護的不是消費者利益,而是餐飲商家的利益。“餐飲企業有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有權對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是在為餐飲企業創造經濟效益;問題食品賠償額低于國家法定標準,這是明目張膽在減輕餐飲企業的賠償責任和懲罰力度。

        我以為,武漢消協站在了消費者的對立面,為餐飲行業和企業利益說話,名義上還叫消協,實際上與餐飲業協會和個私協已沒有什么區別了。

        2009年湖北省消委網站以幫企業屏蔽掉消費者在“3·15”網站投訴為由,要求企業成為會員進行斂財,企業繳納每年8千元到2萬元不等的會員費,“3·15”網站便可屏蔽與其有關的投訴信息,徹底根治企業心頭之患。這一事件徹底改變了人們對于“消協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團體”的看法。這些年很多向消協反映問題的投訴石沉大海,我以為同樣與消協的角色異化有關。

        我以為,消協既然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組織,如果角色異化,有關部門理應介入調查,一方面查一查有沒有違反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另一方面,要調查是否被餐飲企業收買。而且,對武漢這樣的霸王規定,中消協有必要再次站出來重復常識,以給武漢方面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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