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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賠償不該由納稅人埋單

2010-05-14 01:23:52

周明華

        沉冤昭雪,趙作海回家的路足足走了11年。在這11年里,妻離子散,家境破敗。而今,當他接過65萬國家賠償加補助的現金支票時,不知他心里是啥滋味?但有一點是明確的,與5年前湖北的佘祥林蒙受殺妻之冤坐牢11年、出獄后獲國家賠償45萬元一樣,此次趙作海所獲的國家賠償與補助,該不該由納稅人埋單也引起了爭議。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趙作海所獲的65萬賠償加補助,是當地司法機關支付的,實際上就是納稅人的納稅款。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章第十四條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第三章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處理案件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在我看來,趙作海案影響惡劣,相關責任人應當全部承擔賠償費用。

        近日有報道稱,趙作海的前妻被關在小酒廠的一個月時間里,只要她不說趙作海殺人,便一直遭受棍打;趙作海被刑訊逼供,警察在他頭上放鞭炮,用槍指其頭,威脅“不招”將就地槍斃……一句話,與湖北的佘祥林一樣,趙作海是一個典型的冤案承載者。也許一個刑訊逼供的執法者不可怕,可怕的是這種侵權行為得不到法律的有力懲戒,可怕的是防止10個、100個“趙作海案”出現的“法律震懾”依舊無法形成。因此,我們應啟動將賠償責任“分攤”到每一名侵權者身上的法律程序,讓其為失責或者自己的違法行為背上經濟和精神枷鎖,而不是讓納稅人一次又一次地為他們的違法行為買單。

        最近,中組部部長李源潮在部署貫徹實施干部監督制度工作時提出,“讓賣官者身敗名裂,讓買官者賠夫人又折兵。”筆者也建議,不僅要讓公檢法的敗類身敗名裂,還要讓他們傾家蕩產。唯有如此,方能起到懲前毖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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