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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新股IPO相關律師也應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2010-07-06 02:30:34

曹中銘

        蘇州恒久、中山松德包裝等多家欲躋身于創業板企業頻涉專利事件的發生,顯然不是偶然現象。

        高價、高市盈率發行幾乎已成創業板的一張“名片”,在其背后,隱含著上市融資與巨額超募的巨大利益。而且,掛牌上市后,意味著資本市場為風投資金與發行人股東提供了一條套現與資金退出的安全通道,某些企業鋌而走險不惜造假上市,正是為此而來。

        資本市場不是藏污納垢的垃圾場,但目前的事實卻是,符合條件的企業要上創業板,不符合條件的也在“創造”條件上創業板。因此,對于創業板市場出現眾多的“專利門”事件,或許早已“被注定”。

        蘇州恒久、中山松德包裝因為“專利門”,最終沒有擠進創業板這扇門,其結局無疑是咎由自取。但是,隱藏在“專利門”背后的問責與中介機構的從業資格問題,筆者以為更應該引起關注。

        按照企業上市過程中的  “潛規則”,欲上市企業的資產完整、專利以及歷史沿革等方面的內容,以律師審查為主。也就是說,欲上市企業如果出現專利造假或專利糾紛事件,相關律師應該負主要責任。盡管在企業上市過程中存在保薦機構與保薦代表人的“兜底條款”,但絲毫不能免除作為中介的律師應負的責任。

        新股IPO作為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參與方的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既然新股的利益蛋糕參與中介機構都可分享,就沒有理由不對未能勤勉盡責的律師減輕或免除處罰。而且,如果是由于律師的過失造成的,更應該由律師來承擔后果,而不能簡單地由保薦機構與保薦代表人來“兜底”。

        其實,為了提升保薦質量,監管層也出臺了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其中,對于保薦機構與保薦代表人的職責等方面也提出了諸多要求以及處罰措施,但是,對于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及其律師事務所,監管中卻有鞭長莫及的尷尬。事實上,這亦是上述企業“專利門”事件頻頻產生的原因之一。

        目前,對于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執業行為規范及處罰規定,在《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暫行規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有涉及。然而,律師事務所及相關律師的證券從業資格問題,卻還是一片空白。

        有鑒于此,筆者以為,對于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也應該像保薦機構與保薦代表人一樣,在取得相關資格之后才能執業。如此,一方面將有利于強化中國證監會對于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相關律師的監管,另一方面也能防止那些不合格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在資本市場中濫竽充數般地渾水摸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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