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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湘源:處罰兩面針為何避重就輕?

2010-07-22 01:54:01

黃湘源

        立案3年,兩面針的事情終于水落石出。讓人驚異的是,證監會雖然認定兩面針存在2003年度虛增收入和利潤、2004年和2005年度虛增利潤等3項違法事實,但是,除對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分別處以警告和相應罰款處分,對其涉嫌欺詐上市的罪責卻只字未提,兩面針的主承銷商、上市推薦人以及擔負審計工作的會計事務所也沒有受到任何處罰。

        兩面針2003年年度報告披露的主營業務收入為5.86億元,凈利潤為4096.79萬元。經證監會查實,2003年兩面針通過虛假銷售和少計廣告費的方式虛增利潤合計8851.61萬元。這意味著兩面針虛增利潤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2004年1月30日的上市。對于如此明顯的涉嫌欺詐上市違法行為,雖然認定違法,卻避而不談違法的具體性質,且所作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又如此之輕,于理不合,于法不通。與兩面針2004年上市時高達6.83億元的募集資金相比,60萬的罰款猶如九牛之一毛,即使加上對相關責任人的全部罰款,也是避重就輕,不僅起不到懲罰犯罪、以儆效尤的作用,反而會鼓勵企業濫用虛假陳述、虛構利潤,欺詐發行上市。

        現在的IPO因涉及股權轉移、專利認定、業績排名等一應弄虛作假的同類案例大有蔓延之勢。在這種情況下,嚴肅追究兩面針之類虛假陳述、欺詐發行的法律責任,不僅將起到殺一儆百的警示作用,更重要的是,對IPO秩序和市場信用的最好維護,對投資者利益的最好保護。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最近從江蘇三友、蘇州恒久,到兩面針等一系列案件的處罰,盡管每一個的招股說明書都經立案查實存在證據確鑿的嚴重虛假陳述問題,卻沒有一個是按欺詐發行、欺詐上市來處罰的。這是對IPO中的虛假陳述可以不再認定為虛假發行或虛假陳述,還是為了“維穩”的需要只能輕輕放過?

        或許有人會說,證監會對兩面針不認定欺詐上市,并不妨礙投資者按欺詐上市對兩面針訴諸法庭。這話就法律維權的角度而言說得一點也沒錯,從證券監管的角度而言則依然不是證監會推卸其責任的理由。誠然,今年5月剛剛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已將在涉嫌發行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等5類虛假陳述欺詐上市等情形列入立案追訴范疇。但是,法律維權的進步不應該成為證券監管退步的理由,即使司法和證券監管在某些程序細節上可能有一些具體的分工變化,也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明示于眾。

        市場化發行必須以法制化為前提和基礎,這是沒有疑問的。但是,在對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公允表達缺乏嚴格的法律約束,對欺詐上市沒有嚴厲的經濟和法律制裁,對股價操縱和內幕交易沒有嚴肅的法律追究的條件下,會有一步到位的市場化么?在筆者看來,建立在法制化基礎上的市場化發行并不意味著證券監管可以“退居二線”。即使證監會有意仿效國際成熟市場通行的市場化監管規范,那么,為什么不可以像美國證監會那樣用自己的名義對兩面針之類證據確鑿的虛假陳述、欺詐上市提起法律訴訟呢?盡管對于處在新興和轉型過程中的中國股市來說,不成熟是其與生俱來的最大特點,但是,容忍不成熟不等于就可以無原則地容忍損害投資者利益、也損害創業板形象的越軌行為。

        嚴刑峻法,是比嚴把發行審核關更有效的市場監管,強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切實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也是提高新股發行上市質量,最大程度地降低因  “信披”不實、不規范和不及時而導致市場投資風險,維護投資者利益和保障資本市場長遠發展的最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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