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0-07-24 09:03:11
每經網7月23日北京電(每經記者 葛翠翠)
保監會23日下發《關于加強非壽險精算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對非壽險公司精算制度作出了規定,明確精算責任人的薪酬不得與保險公司當年的經營業績掛鉤。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應指定一名精算責任人負責簽署本公司精算報告;原則上保費收入10億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設立獨立精算部門,若公司不設獨立精算部門,則精算崗位不得設置于承保、理賠和財務部門之下。
關于保險公司指定精算責任人,《通知》指出應充分考慮公司業務規模、經營管理及風險防范等方面的需要,并以50億元為界限作出了分別規定。
對于上一年度原保險保費收入超過50億元人民幣或再保分出前準備金大于50億元人民幣的財產保險公司以及所有再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應符合以下5條標準:具備中國精算師(非壽險方向)資格或國外非壽險精算師資格,若為國外非壽險精算師,則參加的資格考試、職業道德教育應與中國精算師水平相當;從事非壽險精算工作5年以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無犯罪記錄;三年內無執業不良記錄。
對于上一年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小于50億元人民幣且再保分出前準備金小于50億元人民幣的財產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標準則相應放寬:具備中國準精算師(非壽險方向)或國外非壽險準精算師以上資格,若為國外非壽險精算師或準精算師,則參加的資格考試、職業道德教育應與中國相應層級精算師水平相當;從事非壽險精算工作3年以上;其它標準相同。
對于法人機構精算責任人的薪酬,《通知》指出,精算責任人的薪酬不得與保險公司當年的經營業績掛鉤;精算責任人的薪酬與保險公司長期經營業績或股票價格掛鉤的,應在精算責任人核準申請材料中披露相關信息。
機構精算責任人薪酬,應經過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薪酬委員會批準。保險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薪酬委員會應定期跟蹤分析前期財務報告與償付能力報告中準備金評估結果的合規性、充分性,建立以審慎評估準備金、強化風險管理為核心的精算管理和控制機制,并以此為基礎建立精算責任人考核辦法,客觀評價精算責任人的職業技能和工作水平。
《通知》還規定,經保監會核準的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不得兼任其它保險公司(包括壽險公司)的總精算師或精算責任人;保險公司的精算責任人不得由保險公司的總經理以及負責保險公司業務發展和市場營銷的高級管理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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