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行第二階段改革11月啟動
2010-10-13 01:40:06
每經記者 程宏勇
經過兩周的征求意見,證監會終于在10月11日發文,公布了正式的《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及《關于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新股發行第二階段的改革措施將于1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
根據《指導意見》,新股發行體制第二階段改革主要涉及四項改革:第一,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第二,擴大詢價對象范圍,充實網下機構投資者;第三,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第四,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此外,《指導意見》還要求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進一步縮短新股發行結束后到上市的時間。
與《指導意見》相協調,部分改革措施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修改中得到了體現。本次修改共涉及10條變動。
按照原辦法,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但本次則增加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應《指導意見》的第二項措施,首次公開發行詢價對象在此前的基金公司等六類機構的基礎上,增加了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同時《修改決定》要求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應當制訂明確的推薦標準,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與此相適應的是,股票配售對象所限類別也增加了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而在增加定價信息透明度方面,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價格確定后,《修改決定》要求披露網下申購情況、網下具體報價情況。
在回撥機制方面,對于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
為進一步完善中止發行制度,《修改決定》在刪除第十六條的同時增加了第三十二條,并在原有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相關規定,即“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后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并予以披露”。而重新啟動發行則由向中國證監會 “及時報告”改為“備案”。
此外,《修改決定》還刪除了“初步詢價后定價發行的,當網下有效申購總量大于網下配售數量時,應當對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同時,還增加了首次發行的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聯系電話:021-60900099轉688
每經訂報電話
北京:010-58528501 上海:021-61283003 深圳:0755-83520159 成都:028-86516389 028-86740011 無錫:1515224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