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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商家“最終解釋權”無效

2010-10-22 03:41:53

每經記者  尚希  發自北京

        目前很多制式合同由于都由經營者單方面制定,難免存在不公平的地方,這一局面即將改變。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11月13日起實施。《辦法》對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的格式條款式合同進行了明文規定:今后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新規否定了經營者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力,同時在制定條款方面也受到了規制,因此而產生的合同糾紛也將減少。”昨日(10月21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一經售出,概不退換”這樣的“霸王條款”從此都應無效。

        據悉,在2008年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違法行為的監管,主要依據《關于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總局第38號令頒布、第86號及97號令修訂)。2008年,由于《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廢止,上述文件也被廢止。

        《辦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五種權利”: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等。

        中消協消費指導部副主任張德志表示,新規定的出臺更加深入和推進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并加強了操作性。“消費者可以更加清晰自己的權益,同時,條款的細化也可避免在出現問題時引發分歧和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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