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0-12-23 01:42:00
每經記者 喻春來 發自北京
因與德國化工巨頭巴斯夫歐洲公司在一個商標權上出現爭議,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 (以下簡稱商標委)裁定撤銷 “紅獅犸及圖”商標的湖北祥云(集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祥云集團),因不服上述裁定而狀告商標委一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祥云集團在一審中勝訴,法院判決撤銷商標委此前的裁決,并重新審議此爭議。
近期,化肥行業內有關商標的糾紛愈來愈多。此次是我國民營企業在與外資巨頭就商標權爭奪中少有的獲勝案例。
昨日(12月22日),祥云集團委托代理人侯化崇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商標委已向高院提起上訴,目前二審還未立案。
商標權之爭議
巴斯夫與祥云集團起爭議商標是兩家企業各自注冊的“獅馬牌”商標和“紅獅犸及圖”商標。
據法院的判決書,“獅馬牌”商標是由巴斯夫公司于1987年2月10日提出注冊申請,于1987年9月30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類肥料,經續展專用期至2017年9月29日止。
作為國內大型民營化工企業的祥云集團于2003年11月4日提出注冊申請“紅獅犸及圖”商標,并于2005年8月28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類肥料、混合肥料、磷肥 (肥料)、化學肥料、工業用化學品、三氯生(工業用化學品)、硫酸、氟硅酸鈉等,專用期至2015年8月27日止。
2008年7月,巴斯夫以祥云集團注冊的“紅獅犸及圖”商標是對其在先申請注冊并享有商標專用權的“獅馬牌”商標的故意模仿、誤導公眾為由,向商標委提出注冊商標爭議申請。
今年4月6日,商標委以兩個商標因文字構成相似,構成近似商標,兩個商標所指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裁定撤銷了祥云集團“紅獅犸及圖”在化肥、混合肥料、磷肥(肥料)、化學肥料商品上的商標專用權。
祥云集團董事長胡華文表示:“我們不服這個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院提出行政訴訟,10月22號本案開庭了。”
一審判商標委撤銷此前裁定
商標委認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維持。巴斯夫公司也表示,生產的“獅馬牌”肥料早在二十世紀初已進入中國市場,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兩個商標應當被判定為近似。
對此,祥云集團指證,兩個商標從音形義、整體外觀、顏色、立體結構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并不構成近似商標;在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上,兩個商標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
祥云集團認為,“紅獅犸及圖”在行業及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被撤銷將嚴重影響公司的生產經營,影響公平市場秩序。
此案最后認定,兩個商標雖讀音相同,字形近似,但還包括圖形設計,顯著性較強,兩個商標整體視覺效果存在較大差異,且 “紅獅犸及圖”已實際使用多年。
此前,祥云集團向商標委會提交了商標實際使用和宣傳證據,商標委在裁定中未對此提交的證據予以評述,法院認定此顯屬不當,并撤銷商標委之前作出的爭議裁定書,并要求重新作出爭議裁定。
商標委提起上訴尚未立案
對一審的判決,商標委決定上訴。侯化崇說,高院現在還未立案,二審開庭的時間還沒有確定。
據記者獲得的商標委上訴狀稱,“紅獅犸及圖”,文字部分為“紅獅犸”,其中“紅”為修飾詞,顯著部分為“獅犸”。“獅馬牌”,顯著部分為“獅馬”。兩商標主要識別部分,字形相近、讀音相同,已構成近似標識;雖然爭議商標含有圖形,但共同使用在類似商標上仍易使消費者誤認為二者是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聯系。因此,一審判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缺乏事實依據,依法應予糾正。
此外,判斷兩個商標是否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的知名度可作為考量因素之一。商標委認定兩個商標時已將知名度證據考慮在內,無須另行評述。因此,一審判決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糾正。
一位業內人士認為,商標的近似不一定是侵權,關鍵是看有沒有混淆,混淆基本就是近似,但近似不一定混淆。法律的認定應該考慮商標的本意是起區分作用,只要不被消費者混淆就不應該認為是侵權。這才是立法的本意,因為商標資源是有限的。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