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瑞灼:交通肇事者主動報警的善意也需保護
2010-12-30 02:23:05
孫瑞灼
在社會和公眾的意識中,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主動報警,本是車主的義務,然而根據最高法的《意見》規定,這種行為卻構成自首,二者似乎有沖突之處。人們難免擔心這一條款出臺,會弱化法律對交通肇事行為的打擊力度,因而在社會上引發爭議也是必然的。但我認為,雖然將肇事后主動報警的行為不認定為自首,有利于加大對交通肇事的處罰力度,打擊交通肇事犯罪,但肇事者主動報警的善意同樣需要保護,二者并不矛盾。
從法律的適用角度來看,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自首的依據是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屬于自動投案。可見,肇事后報警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律構成要件,應當被認定為自首。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駕駛人有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但履行報警義務并不是自首的例外規定,并不能排斥自首規定的適用。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法律并沒有強制要求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只是“可以”而不是“應當”。鑒于交通肇事后報警并保護事故現場,是當事人必須履行的義務,《意見》要求法官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但何謂“從嚴掌握”其實并不好把握。筆者認為,對交通肇事后主動報警的,可以認定為自首,但不從輕或減輕處罰。這樣既可以從嚴打擊交通肇事犯罪,又可以保護肇事者主動報警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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