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1-01-08 09:51:39
記者7日從財政部獲悉,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意,近日,財政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辦法指出,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將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用于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根據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根據辦法,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相關地區。具體補助范圍包括: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部10個省及遼寧、山東、福建3省(不含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
辦法指出,專項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于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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