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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樂福工會爭取集體合同三年未果

2011-01-21 01: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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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曹晟源  發自上海

        屋漏偏逢連夜雨。家樂福與康師傅的  “斷貨門”還未妥善解決,日前,家樂福又被曝出上海地區超市6000名員工12年未能漲工資,并且一直拖延和員工之間簽訂集體合同。

        對上述和員工的薪資等問題,家樂福中國昨日(1月20日)未能給出正面的回應。

        有人大代表認為,“工資談判已經到了非談不可的地步。如何實現資本、技術和勞動力合理的分配?只有通過工資集體協商。”

12年未漲工資?

        據報道,一名曾在家樂福多家門店擔任人力資源經理的人士透露,目前在家樂福上海20家門店中,領著最低工資的職工多為營業員(又稱理貨員),這些員工數量占全體員工數量的30%。另外,保安和收銀員的數量占全體員工的40%,他們每月的實際收入僅為1160元左右。“從1998年至2009年,家樂福11年間薪水不增反降,直到2010年上海最低工資標準大幅提升后,職工收入才略高于1998年的水平。”

        為求證上述情況是否屬實,記者向家樂福中國方面求證,不過截至發稿,未能得到家樂福方面的回復。

        國內一家零售業的專業網站,曾在去年10月評出過2010年中國連鎖業的十大事件,其中家樂福因10年工資漲幅基本維持不變,時至今日還是低廉薪資入選其中。不過,該網站指出,出現這樣的情況并不只有在家樂福,零售行業底薪低已成為行業內不爭的事實,員工年流失率在20%成為行業內的常見水平。

        不過,已有國際連鎖巨頭在中國的個別地區開始解決低薪問題。去年6月,經過多次長時間的溝通,負責肯德基在沈陽業務的百勝餐飲集團方面最終同意沈陽工會方面提出的要求:在即將簽訂的集體合同中,肯德基將員工最低月工資從700元提高到900元,并保持每年5%左右的增速。

        記者從上海總工會法律部了解到,從2008年開始,家樂福的工會在市總工會的指導下,與家樂福中國就集體合同的事情進行協商。不過時至今日,家樂福方面未能與工會之間達成集體合同的方案。

協議工資前途未卜

        如照上述肯德基的承諾,即最低月工資從700元提高到900元粗略計算,僅上海家樂福6000名一線員工漲薪已是一筆很大的開支。上海家樂福6000名一線員工,每個月要增加120萬元的成本開支,一年的成本支出高達1440萬元。這僅是上海地區的工資增加成本。截至去年底,家樂福內地門店總數總計176家。如果漲薪計劃實施,將帶給家樂福巨額的成本上浮。

        在2007年,上海市為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多部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市的實際,制定了《上海市集體合同條款》(以下簡稱  《上海合同》)。《上海合同》中指出:“第十二條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下列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本企業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后確定:(一)勞動報酬;(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四)勞動安全衛生;(五)保險福利;(六)職工培訓;(七)勞動紀律;(八)勞動定額;(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企業應當就職工工資水平、工資調整機制與本企業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

        “企業職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職工利益的事項要求企業與其進行集體協商。”業內人士表示。

        有人大代表指出,“工資談判已經到了非談不可的地步。如何實現資本、技術和勞動力合理的分配?只有通過工資集體協商。”這需要通過立法樹立工資集體協商的合法地位,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同時,通過立法賦予工會參與工資集體協商的職權,發揮作用。

延伸閱讀

沈陽肯德基漲薪案例

        2007年8月,沈陽市開始實施《沈陽市集體合同規定》,但直到2009年12月份,肯德基表示“同意開始協商”。從同意到正式簽約歷時半年。據報道,半年間沈陽市總工會所屬的服務業工會,先后多次主動通過電話、登門拜訪、律師函等多種形式與肯德基工會、行政代表等進行溝通,并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合同范本。同時,工會相關負責人及市服務業工會的領導先后多次約見肯德基工會主席。

        2010年6月份,肯德基終于簽下了中國首份集體合同。百勝餐飲集團沈陽分公司當時聲明,該公司與沈陽市總工會就簽訂員工集體合同事宜達成共識。“在《集體合同》中,百勝明確在未來3年中沈陽市肯德基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每月900元,并同意在《集體合同》中承諾員工工資的平均年度增長幅度達到5%。”

        所謂“集體合同”,是指由企業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出面,與企業的資方達成的書面勞動協議,通常會規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多項內容。由于是勞動者“集體”協商,因此能確保相對弱勢的員工方的權益得到最基本的照顧。此外,按照勞動法,員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對勞動者的保護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因此,“集體合同”是員工維護自身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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