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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元引發的小人物訴惠普名譽糾紛案

2011-02-22 01:38:28

每經記者  謝曉萍  發自北京

    與惠普之間長達十幾年的一場官司,徹底改變了鄧京成的命運。

    2011年2月16日,鄧京成拿著一份“(2011)二中民再審終字第04246號”的民事裁定書忍不住老淚縱橫。

    這起  “鄧京成訴中國惠普偽證陷害名譽侵權案”已經歷時4年之久,而引發這起名譽侵權案的惠普建筑工程承包糾紛一案也隨之被曝光,該起工程糾紛訴訟一打就是近十年,期間經歷了17審、檢察院抗訴,以及4次發回再審。

源起建筑工程糾紛

    《每日經濟新聞》在采訪中了解到,鄧京成原為北京陶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陶建)十二隊小隊長。1990年12月3日,北京陶建與中國惠普公司簽訂了內裝修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北京陶建負責惠普在海淀區廠洼小區12號樓199套單元房的廚房、衛生間等裝修,工程總造價為20萬元。

    據鄧京成回憶,簽訂該合同時,當時的惠普公司黨委副書記、行政部經理林樹元曾對其表示,該裝修的面積為3000平方米,而當鄧向其索要具體的施工圖紙時,林樹元對此表示,由于時間很緊張,并沒有制作所謂的施工圖紙。

    鄧京成坦言,當時為了爭取到該合同,也就相信了林樹元的話。不過,鄧京成很快發現了問題所在。“具體施工之后一核實,發現總工程量是6000多平方米。”鄧京成表示。

    惠普方面則表示,工程的總造價為20萬元,均由北京陶建包工、包料、一次包死。

    《每日經濟新聞》注意到,惠普所謂的“包死”一說,指的是惠普宿舍樓內裝修合同中提到的“乙方承建本裝修工程包工、包料;乙方承建期間如建筑材料漲價,總工程造價不得變動。”

    對此,鄧京成并不認同。針對當時簽訂合同的細節是否真如鄧京成所說,《每日經濟新聞》致電惠普方面,截至記者發稿之時,惠普方面均未作出任何回應。

    據鄧介紹,發現該問題之后,曾多次與林樹元進行交涉。1991年4月15日,林樹元和鄧京成又以工程洽商的形式簽訂了一份補充合同,合同約定:樓內裝修瓷磚、馬賽克每平方米造價為53元,按實際施工量結算為32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注意到,在鄧京成提供的“工程洽商記錄”下方有林樹元的簽名。

工程洽商記錄被指偽證

    正是上述的工程洽商記錄,將雙方的矛盾進一步激化。

    司法判決書顯示,惠普曾單方面申請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就1991年4月15日的工程洽商記錄中的“林樹元”“1991.4.15”字跡進行鑒定,結論為確認該林樹元的簽名及日期系他人模仿。

    1991年10月,惠普以北京陶建承接的內裝修工程質量、無故拖延工期并占據部分施工宿舍樓不騰退為由,將北京陶建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作出終審判決。

    但2年后的1999年6月2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上述判決提出抗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裁定撤銷上述終審判決及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初審判決,并發回重審。

    在此期間,1998年3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的介入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對上述1991年4月15日鄧京成與林樹元所簽訂的“工程洽商記錄”中林樹元的簽字進行了重新的鑒定。此次鑒定顯示,該洽商記錄上的簽字確為林樹元所寫。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0日對惠普訴陶建公司建筑工程承包一案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惠普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北京陶建的其他訴訟請求。惠普給予北京陶建工程款114000多元。

鄧京成以名譽侵權再告惠普

    在鄧京成看來,在惠普與北京陶建的訴訟中,惠普指使鑒定人員作出虛假鑒定,無端指責其出具偽證,造成其被拘留限制人身自由15天,并因此被北京陶建開除,至今沒有工作,給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精神損失。

    2007年10月,鄧京成以名譽侵權將惠普告上法庭。

    據《每日經濟新聞》了解,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書顯示,惠普辯稱,惠普的訴訟意見僅于庭審過程中向主審法官提出,并未向案外人擴散、傳播,因此惠普在訴訟過程中無侵權的主觀過錯,對于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于1998年委托送檢的鑒定,并無惠普人員參與。

    法院認為,此前判決對鄧京成的處罰是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依職權決定,與惠普是否申請無必然聯系,而鄧京成主張惠普公司指使他人作偽證一節,因無充分證據佐證,不予采信。

    鄧京成不服北京市二中院的終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二中院再審之后認為,原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相關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截至發稿,該案件已被發回朝陽區擇日重審。

    北京市合川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銘認為,根據案件歷時多年的實際審理情況,本案的爭議點在于惠普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的過錯。如果通過“惠普公司知道自己員工林樹元簽字的事實,仍自行申請進行鑒定,并用自己所申請鑒定結果證明偽證”事實,能推斷出惠普存在主觀過錯,則惠普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針對上述事實,惠普在其書面回復中表示,惠普公司尊重法院的判決;因為此案目前尚處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惠普不對處于審理過程中的訴訟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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