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3 01:29:40
昨日(3月22日),深交所網站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 (征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根據相關說明,創業板譴責標準將從嚴約束上市公司行為,定性標準較中小板和主板更為嚴格。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教授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指出,譴責能夠起到警示的作用,但政策也應該增加懲處措施,加大處罰力度。讓投資者和市場更多的參與進來,鼓勵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
創業板譴責標準更嚴《意見稿》的主體內容涉及譴責標準的兩個方面,即信息披露違規和規范運作違規。
在“信息披露違規”中,深交所將對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 “否定”或出具“非標”且情節嚴重;財務報告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業績預告、業績快報與定期報告嚴重不符或應披露而未披露;臨時報告滯后披露時間超過10個交易日或存在虛假、不實、不完整陳述等一系列違規行為予以公開譴責。
在“規范運作違規”中,深交所將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將募集資金用于證券投資理財等達到一定金額的情況予以譴責;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且未按規定披露;未履行重要承諾事項,情節嚴重等行為予以譴責。
對比先前中小板或主板公司被譴責的情況,創業板的監管顯然更嚴。記者發現,在2009年3月出臺的《關于對存在資金占用或違規擔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上市違規擔保情節嚴重的標準是“5000萬元以上”,而《意見稿》中為“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而像光華控股在2009年7月27日遭深交所公開譴責,其原因是2009年3月10日才預告2008年業績虧損,這一時間比規定的1月31日前晚了1個多月。在《意見稿》中,則明確了“應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時間滯后,且情節嚴重的”都將予以公開譴責。
董登新:應加強處罰力度“從嚴治理創業板公司是非常應該的,但政策也應該加大處罰力度?!?/p>
昨日,針對深交所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譴責標準”進行征求意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教授。董登新表示,相比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風險較大,不確定性也更大。加強監管是很有必要的。公開譴責的確可以起到警示,這是法制建設中很重要的一步,但光靠譴責又能對規范上市公司的行為有多大作用呢?
董登新指出,目前上市公司違規、違法的成本并不大。比如,2008年*ST圣方 (暫停上市)未能及時披露2008年第三季度報告,深交所對公司及公司高管予以譴責,但并沒有涉及到任何的處罰;在2010年9月*ST廣夏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所涉違規中,深交所對多個單位和個人予以譴責,但也沒有對相關人員進行罰款等處罰。
“如果不加大處罰力度,讓違法的成本提高,威懾力量就不會太大。”董登新建議,監管層未來應引入更多的懲處措施,比如處罰當事人、高額罰款,甚至是懲罰性停牌一個月,讓上市公司和惡意炒作的二級市場投資者都能夠真正被威懾。
而對于上市公司因違法違規而導致投資者出現損失的情況,董登新建議管理層應多鼓勵投資者向上市公司索賠?!爸挥姓邮袌龅碾p重約束,才能更有效的監督上市公司的行為?!?/p>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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