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6 01:32:03
最近,關于墓地使用期限,引發了坊間持久的討論和不安。不少網友甚至通過編發對聯來排遣內心的悲涼與憂愁。
無論是悲憤意味的“對聯”還是調侃意味的“通知”,都表達出不少網友對墓地使用期限只有20年的不滿,以及對自己以后 “死無葬身之地”的恐慌。如今,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已經“辟謠”,表示墓地的使用期限為20年是誤讀,20年只是繳納護墓費的一個周期,墓地使用期限與土地一樣,一般為50年或70年。
媒體或公眾真的誤讀了嗎?筆者查閱1998年5月19日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發現,其第二部分第二條明確規定:“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很顯然,該細則明確表示20年是使用年限的一個周期,但并未提及護墓費,更沒有提及使用墓地達到20年后,該如何續費。
此前,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副司長李波表示,墓地只是租賃關系,不是產權關系,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簽訂合同時,20年是一個期限,20年到期以后,雙方根據協議規定執行管理費的收費。既然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為何墓地能賣出天價?既然墓地使用期限為50年或70年,為何以20年為周期收費?如果說收取的是管理費,為何管理費如此之高?而且,一個很簡單的道理是,人們買了房子,房子的使用期限為70年,即便不交管理費(物業費),斷不可能出現房子被物業公司收走的狀況。
人們對墓地使用20年后被要求續費有兩大不滿:一是當初購買墓地后已經繳納了不小的開支,沒想到只能使用20年;二是到了20年后,還得繳納不菲的護墓費、管理費等,而且不繳費骨灰還可能被移走,人道焉在?更可怕的是,即便墓地的后人乖乖地繳納了不菲的管理費、護墓費,等到墓地期限到了50年或70年,按照這一邏輯,估計還會被要求繳納一大筆不可知開支。
很顯然,墓地出現的問題絕不是孤例,它為我們的房產權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前提供了不容回避的一大困境。眾所周知,我們房產權也是50年或70年,由于房改啟動較晚,目前,我們所擁有的房子往往還不到50年或70年,但是到了50年或70年后又該怎么辦?
在今年“兩會”上,有全國人大代表直言,目前房產權僅有70年“不太合理”。的確,無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物權法》,都沒有規定房子年滿50年或70年后,該如何自動續期,即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是什么。這就意味著,我們現在所居住的房子,今后何去何從仍令人揪心。
墓地期限為房產權敲響了警鐘,它所引發的輿論熱議,其實為日后的房產權爭議作了一場預演。因此,是時候關注土地使用年限以及住房滿70年的問題了。墓地使用20年就重新繳費令人不滿;而房子到了70年,一旦讓老百姓繳納不該繳的費,同樣會讓老百姓不滿。早一天討論和明確,就能早一天讓老百姓吃下定心丸。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