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6 01:32:03
這個清明節,“公墓使用期限為20年”的問題引發了強烈的社會質疑,盡管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回應稱這種提法存在誤區,但這一解釋似乎仍不能讓人覺得心里塌實。
按照民政部的解釋,似乎應該這么理解墓地有效期:喪主買了墓地,但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使用權長短依據土地使用年限不同而不同;20年繳費期是特指護墓費用,民政部為保護群眾利益規定經營者只能一次收取20年護墓費,到期之后再另行續費;凡按期續費者,皆可繼續使用公墓至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日止——公墓護墓費就好比小區物業費,只不過后者一年一收,前者則20年一收。
殊不知,兩者實際存在天壤之別:不交物業費可能被告上法庭,但房子依然是你的;不交護墓費則公墓使用權隨即不再屬于你——不交物業費就把房子沒收了,物業公司沒這權利,但是公墓有。所以,對于那些因為種種原因沒有或不愿續交護墓費的喪主來說,花一大筆錢只買來20年公墓使用權,買墓時支付的除護墓費之外的所有錢,20年后的部分都白交了,顯然不是所謂“誤讀”,而是事實的確如此。
查閱民政部文件,墓地20年使用期恐怕同樣不是媒體“誤讀”那么簡單。1992年的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的確規定: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20年;可是到了1998年民政部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文字描述已經變成: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這已經不是護墓費的繳費期問題了,而是談到的公墓使用年限。
事實上,首次規定“墓地20年期限”的1998年文件,其出臺的一個重要背景是 “有的公墓單位為牟取暴利,把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一般產品,以增值為誘餌,欺騙群眾競相購買,大肆進行傳銷和炒買炒賣等不正當營銷活動,損害了群眾的利益”。可現如今,除了20年后續費被異化成公墓新的經濟增長點外,炒買炒賣現象難道不是愈演愈烈了嗎?可以發現,政策手段和政策目的就這樣發生了嚴重的背離。
當然,這也怪不得公墓,因為安葬城鎮居民的公共墓地都是經營性公墓——既然是經營性公墓,賺錢當然是第一要務。正如建設保障房是遏制商品房暴漲的不二法門,要解決公墓價格暴漲、普通人“死不起”、“葬不起”的問題,也得由民政部門著手興建公益性公墓。對此,民政部有關人士卻表示:墓地不屬于殯葬基本需求之列,所以并不鼓勵大家都要去尋找墓地,也就不屬于國家必須要去保障的范圍。這種話不僅是罔顧現實的,也是非常殘忍的。
我們有慎終追遠的傳統,公眾有祭奠親人的需求。要避免“死不起”、“葬不起”,墓地應該被列入殯葬基本需求,政府部門有必要像建設保障房一樣建設公益墓,而將高級別墓地交由經營性公墓去承擔。說到保護土地資源,公益性公墓只可能比經營性公墓更有利于保護,兩者真正的區別其實只是:政府部門要不要賺公墓土地批租的錢,以及愿不愿切實減輕公眾“死不起”、“葬不起”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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