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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二審承認“非法吸存”法庭未當庭宣判

2011-04-08 01:59:39

“兩者的顯著區別是量刑期限不同,集資詐騙罪可判處死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期為10年。”吳英案二審辯護律師張雁峰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這被視為吳英在自認脫罪無望的情況下,采取的“退而求其次”手段。

每經記者  孫嘉夏  發自浙江金華

 

    昨日(4月7日),吳英案二審開庭。下午3時,庭審已進入最后陳述階段。吳英發言,自陳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瞬時讓旁聽席上的家人一片驚詫。

    “這是對我的羞辱。”吳英的父親吳永正說道,情緒激動而臉色泛紅。自吳英被收押后,這位父親始終在外為大女兒的事奔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亦是東陽市人民檢察院用以起訴吳英之罪名,但在其后金華市中院的審理中,吳英以“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

    “兩者的顯著區別是量刑期限不同,集資詐騙罪可判處死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期為10年。”吳英案二審辯護律師張雁峰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這被視為吳英在自認脫罪無望的情況下,采取的“退而求其次”手段。當日的庭審中,張與另一律師楊照東一起,為吳英作了無罪辯護。

    而昨日法院方面稱,由于案件重大復雜,因此具體的二審結果公布時間仍然未知。

借資用途成爭論焦點

 

    昨日上午的庭審波瀾不驚,控辯雙方多進行程序性的闡述,辯護律師則提交多份新證據、包括證人證言以證明吳英并未有集資詐騙行為。

    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妹妹吳玲玲及從荊門趕來的小姨夫3人被獲許入庭旁聽,有媒體記者在闖過數道“關卡”后,最終仍被請出庭審現場。

    在庭審辯論環節,有關吳英的借資用途成為雙方爭論焦點。在檢方看來,吳英尚有巨額資金沒有歸還。“但我們認為,本案的關鍵不是在于金額的大小,而是吳英借資的用途,以判定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楊照東在辯論中稱。

    檢方于庭審中表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正確、事實認定清楚,因此應維持死刑判決。記者得到的一審判決書顯示,金華市中院稱吳英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仍虛構借款用途,以高息為誘餌,大肆向社會公眾集資,并對取得的集資款惡意處分和揮霍,造成巨額資金不能返還,足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為了繼續集資,被告人吳英用非法集資款先后虛假注冊了多家公司。公司成立后,大多未實際經營或虧損經營,并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等方法,給社會公眾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以騙取更多的社會資金”。

    張雁峰告訴記者,二審中提交了5份調查筆錄,以證明吳英借資時并未“虛構借款用途”或采用欺騙手段。“我們找到了幾個出資人,他們表示知道吳英借款是用于公司生意,而所謂的‘以高息為誘餌’,這在民間借貸中非常常見。民間借貸本就是高息,高利雖不受法律保護,但并不涉及犯罪。”張雁峰說。

    “即使用于企業還貸,也是正常經營的一部分,而所謂的虛假宣傳,只有一份2006年12月才完成的宣傳冊可資證明,但那份宣傳冊只是用于投標。”楊照東說。

    此外,已于原審提交的證據中,原本色集團常務副總蔣辛幸也表示,吳英并不存在揮霍資金情形、“借錢是為了公司經營,別墅和汽車也屬于公司”“吳英借錢時沒有想到不能償還,即不存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情形等。

    原本色集團財務總監吳喆、原辦公室主任徐濱濱、原出納周巧等人也作出類似證言。

    “關于《判決書》所謂‘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巨額資金’的問題,大量證據表明,吳英借款時,很少有人詳細詢問借款用途,因為債權人關心的是利息;吳英對借款用途的表述一般只是稱做生意,而事實上,除了一部分用于償還借款外,幾乎全部用于經營;至于借款時稱投資白馬服飾城商鋪和收購湖北荊門的酒店但實際并未投資于此的問題,只是極少數情況,而且當初確實有該想法,只是后來情況變化沒有成功而已;判決稱‘在社會上進行虛假宣傳’屬于子虛烏有,沒有證據,也不符合事實。”辯護律師于庭上稱。

    “對于‘隨意處置投資款’的問題,判決如此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虛假注冊公司,簽訂上億元貨款的珠寶合同,隨意處置珠寶;在無實際用途的情況下購置大量汽車;花400萬元購買名衣、名表等。這些并不符合事實。第一,所謂虛假注冊公司并不存在,因為‘虛假注冊公司’指的是申請人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而吳英的公司并不存在這種情況。”張雁峰說。

    “注冊公司并不是為了顯示公司實力、為了騙錢,也有可能是為了公司的發展,檢方并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楊照東認為。

    “第二,購買珠寶未必不屬于投資,稱‘隨意處置’依據不足;第三,購買汽車是為了放到義烏毛劍宏租賃公司合伙經營;第四,所謂個人花400萬元購買名衣、名表并不存在,這只是吳英在他人欺騙誘導下作出的不真實供述。”辯護律師于庭審中說。

吳英認罪

 

    “我們為吳英作的是無罪辯護。”張雁峰告訴記者。

    兩名律師于庭上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吳英不存在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的情形,而是絕大部分都用于生產經營,如購置大量房地產、汽車、開辦十余家公司等等。如前所述,吳英也不存在肆意揮霍集資款的行為。由此可見,吳英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一審中認定吳英所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理由主要包括“通過虛假宣傳、支付高息等形式誤導社會公眾;明知林衛平等是做融資生意的,他們的資金系非法吸存所得,所涉人員眾多;除了向本案11名被害人集資外還向王香鐲等人非法集資”。

    而辯護人表示,吳英并沒有通過虛假宣傳誤導社會公眾,所有證據均證明吳英借款時都是單獨與單個債權人溝通,沒有公開向社會公眾宣傳,所以稱誤導社會公眾沒有事實依據,而且大量證據證明吳英借錢時只稱做生意或者缺少資金,不存在“虛假宣傳”。而林衛平等人的資金系非法吸存所得,但吳英確實是向林衛平等個人借錢,至于林衛平等人的錢究竟是向社會公眾集資所得,還是盜竊所得、搶劫所得是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此外,王香鐲等人同樣是吳英的親朋好友,特定人員,根本不屬于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但吳英已自陳犯罪。

    “承認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吳英在最后陳述階段說。東陽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資格,采取書面或口頭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資、資金周轉等名義,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數額巨大。“被告人吳英明知本色公司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資格,仍策劃、決定本色公司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張雁峰告訴記者,4月6日其與吳英會面時,吳英已透露此想法,“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律師為她作無罪辯護。”

    庭審中,吳英詳細回應了檢方有關她所借資金流向的問題。在最后的陳述中,吳英則對未能收回款項的債主表示歉意,并強調自己并沒有主觀行騙的意圖,自己的行為也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希望法院能公正判決。

    “案件將在合議庭審議之后,擇期宣判。我們認為,應該改判。”張雁峰說,判決結果可能不會太好,也不會太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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