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0 02:47:54
“天價酒”被媒體曝光后,中石化廣東分公司曾經開過三次會,一個是領導班子的會,一個是所有處室干部會,還有一個是外宣部門會。會議主要要求,第一,各個部門追查泄密人,到底是誰泄的密,懷疑是內鬼,一旦查出要嚴懲;第二,跟外宣部門商量如何應對媒體采訪,堅決要求任何人未經同意情況下不得接受媒體采訪。 (4月18日《新京報》)
據“深喉”報料,發票記錄的商品名稱多為“拉菲”等名貴洋酒及高價茅臺酒,4張發票總消費金額約168萬元。發票顯示,僅一瓶拉菲1996(750ml)的無稅進價就高達11846元。如果這里面哪怕有幾瓶酒被中石化廣東分公司總經理魯廣余個人享用和送禮,按照貪污罪、受賄罪5000元的立案標準,魯廣余就可能涉嫌貪污罪與行賄罪,而他所送的人士,就可能涉嫌受賄罪。對于如此嚴重的問題,中石化集團一位內部人士居然稱“私自披露公司內部財務情況也不符合公司有關規定”,并且中石化廣東分公司還居然敢開會來追查 “深喉”,并且聲稱“懷疑肯定是內鬼,一旦查出要嚴懲”。
實際上,央企是替全民、替國家掌握了公共財產,是要為公共財產保值增值,而不是將公共財產視為個人或者小集團的“唐僧肉”,想吃就吃。
更何況,“公司內部規定”是不能對抗“深喉”的舉報權,更不能成為追查“深喉”的理由。因為公司的內部規定不能違背憲法與法律,如果內部規定違反了憲法與法律,任何公民包括所謂 “深喉”,都有權向社會公開和向有關部門舉報,以維護法律的尊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刑法也規定了打擊報復證人罪。如此看來,該追查的不是所謂的“內鬼”,而是要追查那些召開會議布置追查 “內鬼”的掌握實權的人。
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其他國家,那基本上就會形成一個大丑聞,且不說中石化廣東分公司是否購買過“天價酒”,僅追查“內鬼”一事,就讓某些人吃不了兜著走。
在20世紀70年代,《紐約時報》記者靠線人獲得一份美國國防部有關越戰的高級機密文件,并公之于眾。國防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紐約時報》交出幕后“泄密者”,但法院最終裁決該報享有報道“五角大樓文件”的權利,也有權不把線人的名字告訴政府。但是,我們的“深喉”卻沒有美國的“深喉”那么幸運,且不說法律對于證人、線人保護的規定只有寥寥數語,并沒有建立有效的保護證人的機制,也沒有專門的組織和機構來對證人進行保護,更沒有對政府內部進行舉報的證人、線人、“深喉”進行保護的規定。在實踐中,保護證人、線人更是付之闕如。許多像中石化廣東分公司公然追查“內鬼”的行為,沒有得到紀檢和檢察機關的制止,舉報人被打擊報復、眾叛親離的現象比比皆是。
如果中石化在調查處理“天價酒”事件中,不認真追查那些打擊報復者,如果報料的“深喉”被曝光,甚至是被打擊報復,那么,我們就不能說中石化有誠意來面對輿論監督。同樣,如果我們的法律和司法機關不制定出有效的規定與措施來保護 “深喉”,那么,“天價酒”事件仍然是個案,不可能推動我們監督體系的完善,包括中石化在內的許多央企和國家機關的腐敗問題就不可能真正暴露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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