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5 01:31:03
近期在無錫召開的基金業第33次聯席會議上,監管層和基金公司高層就目前基金業面臨的公信力危機與發展瓶頸問題進行了討論。有基金公司市場總監在談到目前基金退市(關閉)問題時說,目前市場上700多只基金,還沒有一只關閉,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實際上,在國外關閉基金是很正常的事。
筆者認為,基金業十余年來這種“上市即永存”的現象,正是國內基金業公信力和話語權逐漸下降,以及邁不過“3萬億”發展瓶頸的關鍵因素之一。對于現存有3年以上業績的基金,若連續3年持續跑輸業績基準成為“ST基金”,基金公司應在償還投資者管理費和利息后,直接清盤。
目前國內關于基金清盤的相關規定中,僅考慮了基金規模因素。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規定,在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內,若連續60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或者連續60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100人的,則基金管理人在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有權宣布該基金終止。
筆者認為,這項規定不盡合理,因為在面臨危境時,基金公司完全可以以自購、拉資金等方式,使旗下基金避免達到清盤“紅線”。此外,該規定還存有“悖論”,即對于規模過小的基金,其管理費不足以支付基金自身運作成本,基金公司完全可以依照市場化規律自行關閉基金,而無須法規特別規定。
基金關閉本該如股票退市一樣,是合理的制度設計,但目前的現實卻是一切均以規模論成敗,而忽略了規模背后的業績因素,這顯然是本末倒置。
由于我國的基金組織形式均為契約型基金,基金公司與基金投資人本質上是信托關系,基金公司過于看重渠道與規模而忽視業績的做法,是其違反信托責任,產生“ST基金”的溫床。
在近期《每日經濟新聞》證券周刊中,對于“ST基金”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和論述,將近兩年業績持續跑輸自身業績基準的6只基金,定義為“ST基金”,將連續3年跑輸業績基準的兩只基金,定義為“*ST基金”。
筆者的觀點是,當基金凈值收益率多年連續低于基準收益,就應該被理解為失信行為。證監會應該規定,基金合同中須加入此類條款——若基金連續3年跑輸業績基準成為“*ST基金”,基金公司須償還基金持有人管理費、賠償利息,并關閉基金。
上面提到的連續3年跑輸業績基準的兩只基金“華富競爭力優選”和“中歐新趨勢”,應成為直接退市基金的樣本。
可是,為什么這些“ST基金”還能存在于市場上,基民不用腳投票?在一個理想的市場化狀態中,不是應當由基民決定基金的生死,而無需行政額外干預的嗎?筆者認為,這主要有三點原因。
首先源于理財產品供給的稀缺性。相比數十萬億的全國居民存款,兩萬多億的基金理財工具在品質、多樣性上仍供給不足,居民其他穩妥的投資渠道也較少;其次,基金公司進入門檻高,是一個壟斷行業,擁有定價特權,在這種情況下,其實基民沒有太多選擇;最后,銀行在向投資者銷售基金的過程中扮演了極為關鍵的角色,銀行出于自身利益,會向客戶推薦這些績差基金,并收取更高的基金公司“回扣”,投資者受到這種強烈的“噪音”干擾,很可能改變自己的投資計劃。
新《基金法》修訂草案強調“加強監管,放松管制”。在“放松管制”方面,證監會審批新基金從之前的“5通道”到“6通道”,再到目前正在討論的“基金產品法律文件模板”方案,審批越來越簡化。管理層不斷增加基金供給,但基金同質化的問題仍未發生太多改變,銀行理財被監管情況也未改善。
在“放松管制”的同時,“加強監管”必須更有力度,才能讓市場各變量在運行中保持相對均衡。筆者認為,“ST基金”必須關閉,就是“加強監管”的具體手段之一。
只有真正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證基金本身的健康,基金業近幾年規模不斷縮水、市場話語權下降、遇到發展瓶頸無法突破的現象才有進一步解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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