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2 01:14:55
(5月11日《羊城晚報》)
支撐張軍這一要求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總則第13條的規定——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但是,對醉駕來說,是否也存在“情節顯著輕微”一說呢?眾所周知,醉駕不同于一般的違法行為。一般的違法行為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產生不同的情節,如正當防衛中可能出現的防衛過當、犯罪行為中止、過失犯罪等。因此,在違法行為的認定方面,可以根據情節不同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的推定。但是,就醉駕而言,刑法并沒有按照情節輕重認定醉駕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是按照醉駕的性質認定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只要醉駕,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那么,還有什么“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認為犯罪”一說呢?所謂的醉駕情節輕重,立足點是對社會產生的危害程度,如果產生了嚴重后果,除按醉駕治罪之外,還要追究其他方面的法律責任。如果沒有產生其他社會后果,就按醉駕治罪。總之一句,醉駕就得治罪。
必須提醒有關方面的是,如果在醉駕問題上對所謂的“情節顯著輕微”者免予起訴,就會給有關方面在處理醉駕問題時留下太多的靈活性,給執法者和違法者都有了鉆法律空子的機會,就會讓違法者逍遙法外。更重要的,如果對醉駕網開一面,醉駕治罪就很難對駕車人員形成足夠的震懾力,就會拿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做代價。
醉駕對社會的危害和老百姓的傷害,已成為社會的一大公害。近年來,幾乎每年都發生多起在全國引起強烈反響的醉駕至人死傷事件,其他方面的損失就更是不計其數了。即便醉駕入罪以來,一些人仍然敢頂風作案,音樂人高曉松就成了一名以身試法者。
實際上,“醉駕入刑”的目的并不是為了抓多少人、判多少人的罪,而是要以此來約束駕車人員的行為,不要酒后駕駛。如果每個駕車人員都自覺遵守法律,不酒后駕駛了,“醉駕入刑”自然也就不會對任何人產生作用了。
可以理解的是,最高法有這樣的想法,可能與法規之間的邏輯關系不夠緊密,以及執法機關之間協調不夠有關。正常情況下,醉駕入刑與行政處罰是沒有矛盾的,公安部門不可能將應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的非醉駕行為推給法院,法院也不會把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推給公安部門。如果真的出現這樣的問題,那只有一種可能,就是不負責任,就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推卸責任的部門領導予以處分。
“醉駕入刑”剛剛起步,希望有關方面不要扯皮,也不要推卸責任。否則,法律的威力就會大打折扣。只有按照法律規定,對醉駕處以重典,才能對駕車人員產生震懾力,才能不讓老百姓用生命財產安全來檢驗法律的成色和相關司法機關的責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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