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7 02:15:47
(5月16日《南方日報》)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駕,不問情節,不問后果,都構成犯罪。然而,5月10日,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的一席話卻引起了極大爭論。據新華社消息,張軍在重慶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稱,《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實施,各法院應慎重穩妥具體追究醉駕者責任,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只要達到醉駕標準,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
張軍的一席話被許多人認為是給醉駕入刑“留口子”,但也有法學家認為,這是對法官在量刑時的善意提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日前接受媒體采訪就表示,在審案實踐中確實可能存在醉駕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不宜定罪。黃京平還說,《刑法》第13條的規定屬于總則,而新增的危險駕駛罪屬于分則,所有分則的適用都必須受總則制約。
就在5月15日,新華社發表署名文章,稱醉駕入罪的法律解釋權最終應該歸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最高法。這是目前為止有關方面對于最高法官員做出 “醉駕情節輕微不入刑”解釋之后的一次最強硬的回應。毫無疑問,新華社的這篇文章讓我們明白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即最高法官員無權就醉駕是否該依據情節來入刑進行任何的解釋。既無解釋權,那么最高法對醉駕入刑的最新要求,自然也就是不成立的。
其實,就在張軍做出醉駕輕微不入刑的解釋之后,坊間的爭議就一直不斷。可以說,絕大多數的網友都對張軍的解釋予以了質疑,公眾更為擔心的是,一旦醉駕依據情節來決定是否入刑,那么認定情節的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間將會無比的廣闊,這也意味著其中必然潛藏著腐敗的可能性。而一旦醉駕情節的認定環節上出現以權謀私之舉,恐怕將從根本上撼動對醉駕的嚴厲打擊,好不容易形成的打擊醉駕氛圍恐怕也就此被一舉破壞。
我個人覺得,醉駕是否視情節輕重來決定入刑與否,最高法的解釋固然不能作為依據,就算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要拿出一個解釋來,也理應先征詢民意,聽聽公眾的意見。道理很簡單,醉駕視情節輕重來決定入刑事關每個公民的利益,更事關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因此有關此方面的法律解釋,必須最廣泛地征求整個社會的意見,不經征詢民意的程序,而直接解釋,就算是程序上合法,也恐不妥。
如果 “醉駕是否視情節輕重來入刑”廣泛征詢了民意,顯然是有利于今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據此拿出一個終端解釋的,畢竟最高法官員所談的問題,只是一個法理層面的問題,學術性大于現實性,而置諸現實的語境,則即使在各地嚴打醉駕的高峰期,醉駕行為依然時有耳聞。這實際上充分表明,醉駕已經成為一種劣根性,漠視他人生命更成為一部分的人集體無意識。對于這樣的人,如果擅開“醉駕輕微不入刑”的口子,那么無疑會為其醉駕制造更多的借口。
應該承認,重刑不是解決一切問題的終極辦法,但至少在現階段,醉駕上的重刑還是有威懾作用的,能起到殺雞儆猴的效果。也正因為如此,有關方面在試圖對醉駕入刑做出新解釋時,除了程序上要合法之外,更應深入了解民意與民情,這樣才不至于閉門造車,引致司法新解釋出臺便遭惡評一片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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