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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分析員薪酬不得與保薦業務收益掛鉤

2011-06-22 01:40:31

每經記者  王硯丹

    頻頻曝光的PE腐敗事件讓投資者喪失了對新上市公司的信任,同時也在拷問相關中介機構的內控建設。6月21日下午,證監會發布《保薦業務內部控制指引  (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6月22日至7月5日。

證監會:對發行人風險揭示不夠

    證監會專門對內控指引做了起草說明。說明中指出,部分保薦機構“內核機制未發揮應有功能,對發行人的重大風險和問題揭示不夠”。說明同時表示,指引對保薦業務具體做法僅作原則規定,以讓不同保薦機構均可執行。但總體上內控應遵循健全性、有效性、責任落實、獨立性、制衡性、適應性六項原則。

    事實上,一些保薦機構因所保薦公司出現各種問題而遭受市場詬病。如主營業務為黃酒生產和銷售的勝景山河,于2010年12月8日以85.5倍的市盈率發行1700萬股,募集資金達5.8億元,并計劃于當年12月17日登陸中小板。但是最后卻因被質疑和社會舉報公司涉嫌虛增收入、虛構存貨、隱瞞關聯方、自然人股東身份等問題最終被取消上市資格。此前,立立電子、蘇州恒久也因故被取消上市資格。

保薦人:自身責任加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薦人表示,在我國企業融資渠道單一,因此中小企業上市渴望強烈。“但保薦機構和保薦人數量都有限,一個保薦代表人常常同時負責幾個項目。加之整個隊伍良莠不齊,在工作中也存在各種實際問題,因此能將所有盡職調查完全做到非常不易。這次發布的內控指引比以前要求更嚴格、更細致,對我們來說,意味著工作量增加、責任也加重了。”

    其實,指引不僅是對保薦人員,對與之相關的其他人員也作出了明確要求。指引第36條規定,保薦代表人和相關業務部門的人員不得干涉研究部門分析員對發行人投資價值的獨立分析和判斷。分析員的薪酬不得與保薦業務部門的收益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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