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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國土委澄清:全國首次無償收回土地到期房產無依據

每經網 2011-07-26 18:25:46

針對媒體關于“深圳政府全國首次無償收回土地到期房產”的報道,今日下午(7月26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獲取了一份情況說明。

  一、截至今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及第二直屬管理局從未就金桃園大廈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處理接受過記者的采訪,個別媒體關于“深圳政府全國首次無償收回土地到期房產”是沒有依據的,今年1月份媒體曾經報道過上海發布一份“預申請須知”提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70年產權的情況。

  二、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基于土地使用權的有期限性,相關的法律法規亦規定了使用期限屆滿的處理方法。

  1990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第4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1995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994年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50至54條亦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年期屆滿的處理方法。

  三、1998年簽訂的金桃園大廈(T202-0205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合同(深地合字[1998]3046號)為當時深圳市通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標準版本,是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擬定的,其中第十四條約定了土地出讓年限屆滿的處理方法,包括可申請續期繼續使用該土地,該條款符合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

  四、200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8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因此,金桃園大廈中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依據《物權法》規定自動續期,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屆時請金桃園大廈的業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來源: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

責編 吳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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