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 2011-08-17 09:14:52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巫昌禎今天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就《婚姻法解釋(三)》帶來的變化、引發的爭議,與網友進行了交流。
巫昌禎認為,解釋有兩個亮點:一是著重解決了財產糾紛的問題,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提供了更多依據;二是對過去規定不太明確的問題加以明確規定,比如關于親子鑒定、損害賠償、改變監護人的問題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當初修改婚姻法的時候財產問題不突出,對財產問題的規定比較簡單,甚至就是一條 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在分析新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時,他指出,隨著經濟發展,家庭財產變化很大,車、電器、不動產種類越來越多,價值高了、數量也多了,離婚的時候爭奪財產就成為了熱點問題。針對這個情況,應當作出補充性的法律條文,彌補婚姻法的不足。
在他看來,解釋的相關條文正是對這樣社會熱點的關切。“解釋2/3的內容都是關于財產問題,完善了對財產保護的規定,如財產分割、財產認定等,這是群眾比較關心的,也是離婚案件當中涉及得比較多的。”
“在解釋中盡量從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個人所有權的原則出發,完善了對財產的保護規定。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而在解釋中把這個內容更加具體化了 婚前房子、婚前的存款也是個人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并不會因為結婚就變成夫妻共有財產了。”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是不是個人所有?是個人所有;但婚前個人財產可能有變化:財產會自然增值。比如說放到銀行里,過了10年利息增加了;比如說房產,自然增值了。這都屬于個人所有;但是,如果拿婚前個人財產進行經營了,比如說開飯店,經營所得的收益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比較合理。因為夫妻都做了貢獻。婚姻法明確規定:經營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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