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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落馬1月后才公告 巨龍管業被指信披違規

2011-09-27 01:26:07

A股IPO上市前公司高管涉嫌賄賂被逮捕,巨龍管業是第一例,而該事件也為巨龍管業成功上市蒙上了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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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王海慜

 

    對巨龍管業而言,9月20日是一個悲喜交加的日子,喜的是公司當日正式發布招股說明書,準備迎接第二天的申購;悲的是,公司公告稱,“分管銷售業務的副總經理、上市公司發起人之一朱竹森因行賄被捕,并辭去副總經理之職。”

    經《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初步查詢,A股IPO上市前公司高管涉嫌賄賂被逮捕,巨龍管業是第一例,而該事件也為巨龍管業成功上市蒙上了陰影。

上市前夕  公司副總落馬

 

    巨龍管業在9月20日發布的公告,敘述了朱竹森在短短一個月的時間內,從公司高管淪為階下囚的經過:2011年8月19日,朱竹森以身體不佳為由向公司請假并獲批準;8月21日自首;8月22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正式向公司提交書面辭職報告;9月17日,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朱竹森的辭呈;緊接著的9月20日,巨龍管業就正式踏上了上市之旅,于當天發布招股說明書,并于當天進行網上路演。

    公告稱,朱竹森于2009年8月被聘為巨龍管業副總經理,分管銷售業務。值得注意的是,朱竹森的兄弟朱竹根持有巨龍管業55萬股,并擔任董事、副總經理之職,是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兄弟兩人同是公司的發起人。

    如今具有多年銷售管理經驗的朱竹森突然辭職,對巨龍管業未來銷售業務的打擊不言自明。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等行為,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其在犯罪服刑期滿五年以后,方可以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某行業相關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朱竹森的案子即便真的與公司無關,也會對公司產品的銷售產生影響,至少會對公司在市場中的形象產生負面影響。

律師:涉嫌信披違規

 

    據公開資料,巨龍管業于7月22日向證監會提交了招股說明書(申請書),并于7月27日首發過會,成為預備中小板股票。而朱竹森東窗事發是在8月21日,恰好處于公司上市的敏感期,朱竹森選擇在這個時間點自首顯得頗為蹊蹺,況且其還持有公司25萬股,以當下16.15元/股的發行價計算,其市值高達403.75萬元,現在吃官司顯然于人于己都不利。

    然而,8月21日發生的事,一直推遲到一個月以后的9月20日公司才發布公告,公司反應如此遲緩,不禁令人生疑。

    記者就此采訪了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厲健,他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巨龍管業、朱竹森明顯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依據《證券法》第17條、《公司法》第147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14條、30條相關規定,朱竹森應在8月21日(自首當天)向公司匯報這一重大事件,公司最遲應在8月22日(朱竹森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向證監會、深交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

    記者注意到,在9月20日的網上路演中,巨龍管業高管們在近3個小時的路演里絲毫沒有提及  “朱竹森”一案。公司董秘章則余日前向媒體表示,對朱竹森涉案一事公司并不知情,然而外界對此卻持懷疑態度。

    “朱竹森是公司的元老,和上上下下都有千絲萬縷的關系,何況他兄弟還是董事,公司說不知情,有點說不過去。恐怕是他們覺得事情發生的時間太敏感,怕爆出來影響此后上市。”一位投資者向記者表達了自己看法。

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

 

    記者注意到,針對朱竹森涉嫌行賄犯罪,巨龍管業在9月20日公告中把責任推脫得一干二凈,聲稱,“這是他的個人行為,跟公司沒有關系。其辭職履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不會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

    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對于上述“個人行為”的說辭,厲健認為,“朱竹森長期擔任公司高管、負責銷售業務,涉嫌賄賂犯罪一案尚在偵查過程中,是否構成犯罪、什么罪名、犯罪行為是否牽扯公司應以司法機關認定為準,公司在當前迅速表態‘涉嫌行賄犯罪,系其個人行為,跟公司沒有關系’至少在時間、方式上不恰當。”

    他進一步指出,“朱竹森長期擔任公司高管、負責銷售業務,在無法確定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對單位行賄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目前不能完全排除賄賂犯罪行為牽扯公司的可能性,最終將以檢察機關或法院認定為準。”

    那么根據法律,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如何界定?

    厲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解釋道,“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事實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是單位犯罪,通常采用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如果是個人犯罪,只對個人判處刑罰,單位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某多年研究IPO的人士依據此前案例向記者指出,“根據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公司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深交所有權決定公司暫停上市。”

    對此,厲健也認為,根據《證券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如日后證監部門查實巨龍管業知情不報、蒙混過會,可以對巨龍管業及直接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如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追究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事責任。”

    記者近日多次致電巨龍管業董秘,就上述疑問進行征詢,但依然無法與其取得聯系。案件現在還沒有定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將對此案的進展保持進一步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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