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1-12-23 08:40:04
近日,中國證監會對成都高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王風順在限制期內短線交易“ST高新”股票的行為依法做出行政處罰。
調查發現,ST高新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王風順利用其弟弟的賬戶,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期間,先后委托買入“ST高新”31筆,共計439090股;同期分別委托賣出24筆,將上述439090股陸續賣出,累計虧損32萬余元。
中國證監會認定王風順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關于禁止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將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買入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195條規定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王風順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證券法》第47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在買入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證券法》之所以禁止上市公司相關主體進行6個月之內的短線交易,就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等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者信息優勢,通過頻繁買賣本公司股票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破壞證券交易秩序。對于違反該規定參與短線交易的,除收益收歸公司所有外,還將會面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負責人再次提醒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從事短線交易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同時,上市公司應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內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大股東及高管人員提高法律意識,杜絕類似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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