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3 01:36:29
卞廣春
1989年7月,中國農業銀行河北青縣支行面對儲戶推出了“生活基金”儲蓄業務,稱存入的錢可高息保值。“我當時存了2000元,銀行說20年到期后能變成9萬多元。”青縣儲戶駱先生說。然而,當2009年駱先生這筆錢到期后,銀行方面卻以利息太高、存期太長,不符合央行規定為由,拒不兌現。駱先生遂訴至法庭,卻意外敗訴。
(1月12日《燕趙都市報》)
一張合法有效的存單,就是一份合同,其內容應包含時間、存期、品種、金額、利率或利息。駱先生要求銀行依照存單支付相應的利息,法院不支持,值得商榷。
一是不依據存單期限計算利息不合法理。駱先生手持的存單是定期20年,又有銀行的 《“生活基金”儲蓄可得利息一覽表》作證,雖然國家規定的存期最長為5年,沒有20年的存期,利息計算依據也不符合央行規定,但存單簽發銀行違反有關規定,形成的利益糾纏理應由銀行承擔。而將20年存期分成四個5年定期,并采取到期轉存的方式計算本息,顯然是銀行有病,儲戶受害。
二是依據的存單品種及其利率計算利息不合理。不同的存單品種,有不同的利率,也有不同的利息計算方法。“生活基金”儲蓄,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定期儲蓄。如果不符合央行規定,怎么會推出“生活基金”儲蓄業務,上級銀行又是如何監管和批準的?20年來,該銀行未對這項業務提出異議,也未采取糾正、更正措施,儲戶提取該存款時,卻貿然出爾反爾,對儲戶利益的非法侵占,暴露出銀行的老爺派頭,與店大欺客無異。
三是引用的法律依據存在偏差。相對于銀行,儲戶是弱勢的,銀行開出的存單,又是“格式合同”,法院應傾向于儲戶的訴求。“生活基金”儲蓄簽發銀行違反銀行業的規定,但在合同法上是沒有問題的。銀行業法規對金融機構有效,不能影響儲戶利益。法院駁回儲戶的主張,采信的是行業法規,違反了“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適用規則,結果有損儲戶利益,容易激起公眾憤慨。
四是銀行如不按約定支付利息,則“生活基金”儲蓄涉嫌夸大宣傳,中國農業銀行青縣支行涉嫌欺詐。幸虧駱先生是個有心人,既保存了“生活基金”儲蓄存單,又保存了中國農業銀行青縣支行的宣傳單,否則,公眾或許會生疑,甚至認為駱先生敲詐銀行。為了吸收儲蓄,青縣支行宣傳“生活基金”儲蓄時是一張臉,上級銀行及主管者什么也不說,支付存款時又是一張臉,拒不按約定給付利息,法院對這樣的欺詐不追究也就罷了,不明白這個道理確實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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