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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嚴懲違規保薦機構

2012-02-09 01:14:52

曹中銘

首次上會被否后重新上會的并不少見,但帶“病”強行闖關的卻不多見。2月8日上會審核的冠華股份,因為前后兩份招股說明書披露的信息出現不一致現象,并且涉嫌違規,屬于明顯的帶“病”闖關。

2010年6月23日,冠華股份首次上會,因為經營模式發生重大變化且其后經營時間較短,無法判斷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等主要問題,并且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不符,被證監會發審委擋在資本市場的大門之外。實際上,凌薏投資等10家股東的突擊入股問題,同樣是其被否的不可忽視的因素。

但在當年的招股說明書中,對于突擊入股的凌薏投資、宏頌不銹鋼等公司,是否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和高管存在重大關聯關系等問題,卻均被“不存在”一筆帶過。而今年2月3日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則顯示,凌薏投資、宏頌不銹鋼等當年參與增資的公司均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和高管存在重大關聯關系。如果本次披露的信息屬實,那么就說明2010年的招股說明書存在重大虛假記載,也就意味著冠華股份信披存在嚴重違規行為。

根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規定,上述行為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證監會將終止審核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然而,僅僅19個月之后,冠華股份重新燃起上市的夢想,再次向資本市場發起“沖擊”,這同樣屬于重大違規行為。

明明存在關聯關系,發行人非要說“不”,無論是屬于有意而為之,還是發行人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保薦機構都難辭其咎。作為冠華股份首次上會的保薦人,愛建證券顯然沒有履行好“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職責。二次上會的保薦人海通證券,在36個月的不受理期內,竟然推薦冠華股份上市,不論是沒有做好“盡職調查”還是未能“勤勉盡責”,其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新股發行制度歷經兩輪改革,“三高”發行之所以泛濫成災,除了制度上存在缺陷之外,保薦機構的“為虎作倀”不容忽視。不僅如此,為了從市場中竊取更多的利益,保薦機構與發行人同穿一條“褲子”,為發行人包裝粉飾,協助發行人蒙混過關的現象比比皆是。在這一切的背后,“利益”被保薦機構置于高高在上的首要地位。

只為自身的利益,而漠視投資者以及整個資本市場的利益,保薦機構的自私自利行為早已招致市場的廣泛詬病。近幾年來新股頻頻出現的業績快速甚至是大幅“變臉”現象,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保薦機構不作為甚至是亂作為的畸形產物。因此,對于那些一切只向“錢”看,而不認真履行職責的保薦機構及保代,對其從重從嚴進行處罰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冠華股份的兩任保薦人,其違規行為應視作“情節嚴重”處理,監管部門應該“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6個月”以示處罰。

保薦制實施以來,雖然在新股發行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暴露出的問題同樣不少。盡管其中不乏制度設計上的原因,但對于違規行為的處罰過輕更值得關注。治亂須用重典,在完善制度建設的基礎上,對于違規保薦機構與保代的嚴管重罰理應成為第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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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 首次上會被否后重新上會的并不少見,但帶“病”強行闖關的卻不多見。2月8日上會審核的冠華股份,因為前后兩份招股說明書披露的信息出現不一致現象,并且涉嫌違規,屬于明顯的帶“病”闖關。 2010年6月23日,冠華股份首次上會,因為經營模式發生重大變化且其后經營時間較短,無法判斷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等主要問題,并且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不符,被證監會發審委擋在資本市場的大門之外。實際上,凌薏投資等10家股東的突擊入股問題,同樣是其被否的不可忽視的因素。 但在當年的招股說明書中,對于突擊入股的凌薏投資、宏頌不銹鋼等公司,是否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和高管存在重大關聯關系等問題,卻均被“不存在”一筆帶過。而今年2月3日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則顯示,凌薏投資、宏頌不銹鋼等當年參與增資的公司均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和高管存在重大關聯關系。如果本次披露的信息屬實,那么就說明2010年的招股說明書存在重大虛假記載,也就意味著冠華股份信披存在嚴重違規行為。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規定,上述行為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證監會將終止審核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然而,僅僅19個月之后,冠華股份重新燃起上市的夢想,再次向資本市場發起“沖擊”,這同樣屬于重大違規行為。 明明存在關聯關系,發行人非要說“不”,無論是屬于有意而為之,還是發行人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保薦機構都難辭其咎。作為冠華股份首次上會的保薦人,愛建證券顯然沒有履行好“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職責。二次上會的保薦人海通證券,在36個月的不受理期內,竟然推薦冠華股份上市,不論是沒有做好“盡職調查”還是未能“勤勉盡責”,其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新股發行制度歷經兩輪改革,“三高”發行之所以泛濫成災,除了制度上存在缺陷之外,保薦機構的“為虎作倀”不容忽視。不僅如此,為了從市場中竊取更多的利益,保薦機構與發行人同穿一條“褲子”,為發行人包裝粉飾,協助發行人蒙混過關的現象比比皆是。在這一切的背后,“利益”被保薦機構置于高高在上的首要地位。 只為自身的利益,而漠視投資者以及整個資本市場的利益,保薦機構的自私自利行為早已招致市場的廣泛詬病。近幾年來新股頻頻出現的業績快速甚至是大幅“變臉”現象,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保薦機構不作為甚至是亂作為的畸形產物。因此,對于那些一切只向“錢”看,而不認真履行職責的保薦機構及保代,對其從重從嚴進行處罰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冠華股份的兩任保薦人,其違規行為應視作“情節嚴重”處理,監管部門應該“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6個月”以示處罰。 保薦制實施以來,雖然在新股發行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暴露出的問題同樣不少。盡管其中不乏制度設計上的原因,但對于違規行為的處罰過輕更值得關注。治亂須用重典,在完善制度建設的基礎上,對于違規保薦機構與保代的嚴管重罰理應成為第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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