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2-02-14 09:39:40
每經編輯 王迎春
2010年9月義烏市國土資源局經審查對溪田村村民委員會及四位中標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土地用途確定為基本農田保護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溪田村村委會未經用地審批擅自出賣村集體土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屬于非法轉讓土地行為,四中標戶未經用地審批的建房行為屬非法占用土地行為。處罰沒收溪田村村委會82萬元違法所得并處百分之十的罰款,責令四中標戶退還非法占用的520余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
2010年10月,溪田村村民委員會和四中標戶不服處罰,向義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認定不清,進行公開招投標的土地為溪田村原榨糖廠的宅基地,被錯劃為基本農田保護區。義烏市人民法院2011年3月15日一審判決,義烏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事情清楚,程序合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下達后,溪田村村委會和四中標人向金華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1年6月15日金華市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義烏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義烏市國土資源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因是“涉案地塊于2011年1月6日經金華市政府批準,由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為建設用地,故對本案具有溯及力”。土地用途的調整是在一審判決前兩個月發生。
“這一判決讓這次土地糾紛變得撲朔迷離,”義烏市一信訪部門的官員表示。
浙江永大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劉軻認為,二審過程中,土地性質發生了變化,金華中院根據溯及力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以及撤銷義烏市國土資源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樣因為土地性質發生變更,沈財亮與村委會的租地協議以及四戶中標戶與村委會簽訂的建房協議也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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