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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資管修訂辦法即將“上會”

上海證券報 2012-02-16 08:40:00

本報記者獲悉,去年下半年開始在證券業內廣泛征求意見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近期有望再度“上會”接受審議。與管理層最初下發的版本相比,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增加了“突破投資比例雙十限制”,“允許發行杠桿性、結構化產品”,“降低單只產品清盤線”等諸多內容。

業內人士透露,各大機構提出的建議內容豐富多彩,主旨都是希望管理層放松管制,賦予券商更多的創新空間。《試行辦法》最快有望在一季度接受專項審議,獲得通過的最終版本將成為券商資產管理業務的全新“憲法”。

根據此前的相關法規,券商集合理財產品有著嚴格的“雙十”限制。第一個“十”,是指一只集合理財產品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能超過理財產品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另一個“十”,是指同一券商資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全部產品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上述限制性條款與公募基金完全一樣,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券商資管人士指出,這不利于集合理財產品實現絕對收益。“雙十”條款的存在,客觀上不鼓勵管理人采用“自下而上”挖掘成長股的投資策略,因為即便尋找到了一兩只大牛股,受倉位限制并不能買很多,對凈值的提升幅度并不明顯,故絕大多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采用了與公募基金較為類似的“自上而下”資產配置投資策略。

反觀依托信托平臺發行理財產品的“陽光私募”,單只產品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往往能夠達到私募產品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甚至二十五,機制上更鼓勵管理人努力尋找大牛股。

“管理層將券商集合理財定性為私募,但在管理機制上卻采用公募方式,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施行管理辦法制定于2003年,當時以控制風險為第一目標。”業內資深人士表示,現在確實到了修改制度的階段。

券商發行的集合理財產品不允許帶杠桿,這是一道“鐵律”。據了解,在此次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階段,不少機構提出,這條鐵律應適當放開。目前,公募基金公司已獲批發行了多只“杠桿性”基金,而陽光私募也允許發行分為優先、劣后兩部分的“結構化”產品,但券商集合理財依然與此無緣,產品創新力度大大落后。

此外,新發行的券商集合理財產品清盤線有望從1億元降至5000萬元,這與公募基金相同;而老產品則繼續執行“存續期間產品資產凈值不得連續20個交易日低于1億元人民幣”的清盤標準。

統計顯示,2011年共有16只券商集合理財產品清盤。其中,7只產品因資產凈值連續20個交易日低于1億元而被迫清盤。

責編 何劍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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