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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認定冠華股份招股書造假

2012-03-16 01:36:49

證監會終于解釋冠華股份被否原因,與《每日經濟新聞》報道核心內容一致,由此作出招股書造假的認定。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冬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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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張冬晴

繼 《每日經濟新聞》2月8日起陸續刊發《冠華招股書造假今二次上會屬重大違規》、《冠華股份招股書造假 保薦人遭炮轟》等一系列追蹤報道,獨家曝光“二次上會”的冠華股份“舊版”招股書造假、根據有關規定二次上會屬于違規行為的同時,呼吁監管層立即介入調查并對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等相關責任人采取監管和處罰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繼冠華股份2月8日“二次上會”再次被否之后,證監會昨日(3月15日)披露的《關于不予核準上海冠華不銹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決定》終于對被否原因進行了說明——與《每日經濟新聞》所報道的核心內容一致,由此作出招股書造假的認定。

證監會認定招股書造假

根據證監會網站昨日披露的《關于不予核準上海冠華不銹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決定》,證監會認定冠華股份前次申報材料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兩大關聯關系等有關事項,也未在前次發審會現場聆訊中如實作出說明,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符。

上述文件指出,證監會發審委2月8日2012年第22次發審委會議對冠華股份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審核發現,盡管通過股權清理基本消除了凌薏投資等10家公司突擊入股的問題,但今年2月3日剛剛披露的“新版”招股書卻曝出2010年披露的“舊版”招股書存在重大虛假記載。

其中,“新版”招股書申報稿核查還發現,當年“突擊入股”的凌薏投資、宏頌不銹鋼、焦慶科技和柳飛五金等公司均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和高管存在重大關聯關系。

同時,宏頌不銹鋼和柳飛五金等公司還與發行人存在委托加工的業務關聯關系。但在“舊版”招股書中上述影響發行審核的重要信息均被 “不存在關聯關系”所掩蓋,這樣的虛假信息披露屬于典型的重大虛假記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問題恰恰就是當時《每日經濟新聞》報道的核心內容。而根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每日經濟新聞》還呼吁證監會當時的“二次上會”屬于違規,應立即終止審核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并啟動相應的監管和處罰措施。

律師呼吁立即落實監管

根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個月內曾向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顯然,前次企圖瞞天過海、當時卻沒被證監會發現的冠華股份已經被正式認定造假。

根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發行人向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證監會將采取終止審核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同時,根據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七條等有關規定,除了發行人冠華股份之外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也將面臨相應的監管和處罰措施。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厲健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既然已經認定造假,那么呼吁監管層立即落實相應的監管處罰措施,并嚴格執行終止審核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等有關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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