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1 01:55:00
吳睿鶇
備受社會關注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日前正式出臺。今后,國家將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縱觀《條例》可謂亮點多多,比如,載有學生的校車享有路上“優先權”,遇交通擁堵時可優先通行;又如,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還有,條例明確了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的條件,規定校車駕駛人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此外,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將從重處罰等。
盡管《條例》得到大多數人的贊同和支持,但仍留下一些缺憾,譬如,高中生和幼兒園的學生未納入校車范圍,而民辦學校更是排除在《條例》之外。當然,作為大多數公眾來講,關心倒不是《條例》中的一些瑕疵,而是《條例》如何才能安全“上道”,平安抵達目的地。《條例》出臺只是校車管理邁出的第一步,后續工作,既繁重,也異常棘手。
首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應盡早出臺。《條例》的全面實施,必然會遇到多個利益群體的博弈。無論是校車安全管理,還是校車采購、資金撥付,都會涉及諸多部門。倘若一項公共政策,沒有可操作性很強的制度安排,難免在執行時遇到各種阻力,以及推諉扯皮現象。事實上,近些年來,有很多法律制度在頒布之初,由于沒有配套制度的完善,給公眾帶來巨大的失望和遺憾。所以,國家應組織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實施細則》,來細化校車管理制度。
其次,校車購置資金問題需勾勒出清晰路線圖。《條例》中關于校車購置資金來源問題,規定得相當粗泛、模糊,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實際上,校車條例落實好最關健的問題是資金問題。無論是先前的教育和醫療投入,還是最近的保障房建設,凡一涉到中央與地方財政共同分擔,都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尤其是近年來的保障房建設,中央資金即便到位,某些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設上,不是“爽約”,就是“挖坑待建”,使這項民生工程難以實現如期目標。鑒于此,對于校車購置資金如何落實,恐怕亟需勾勒出一張明晰的路線圖,明確校車購置資金分擔比例,比如,中央承擔40%,地方分擔60%。
更最為重要的是,還要架構問責機制。在校車購置過程中,凡出現資金不到位的情況,以及推諉扯皮現象,地方政府和主管官員,都要受到嚴厲問責,存在權利尋租以及各種腐敗的,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唯有形成校車購置與官帽掛鉤的法律捆綁處罰機制,才能保障校車購置問題,不再出現任何閃失。
此外,相關職能部門,比如學校、公安、教育、交通等,也應迅速做出反應,厘清各自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來積極配合相關配套制度的制定,讓《實施細則》制定做到合理與公平。同時,還應理順相關監管體制,有效規避可能出現的“政出多門、推諉扯皮”的監管怪圈,從根本上避免有法不依,權大于法、執行難等頑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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