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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來相信你,帶“毒”的藥品

2012-04-20 02:32:35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楊芮    

每經記者 楊芮

“c”事件,還在不斷地挑戰著公眾因藥品質量安全而脆弱的神經。根據最新報道,卷入“毒膠囊”事件的江西弋陽縣龜峰明膠有限責任公司已全面停產,公司法人代表被刑拘,質監部門有關責任人也被處停職檢查。

而“毒膠囊”被曝光后,被曝光藥企最先忙的都是撇清責任,把自己擺到“受害者”的地位,向公眾訴苦,而非公開道歉和召回涉“毒”藥物。直至19日,涉事藥企之一的修正藥業才通過官方網站發布《關于疑似鉻超標羚羊感冒膠囊處理進程的通告》,稱目前已經召回199件疑似鉻超標羚羊感冒膠囊,并通過網站對公眾表示歉意。

4月18日,衛生部部長陳竺首度回應“毒膠囊”事件表示,藥物膠囊重金屬限量早就有標準,我們現在要依法嚴加管理,“對我們的藥品、對企業家的誠信、對醫藥衛生事業還是要有信心,有責任的企業家科學家是醫藥行業主流”。問題是,在“毒膠囊”等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的當下,如何從原材料、生產、流通等各個環節加強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已成為政府有關部門的當務之急。

如果涉“毒”企業和違法人員不被嚴懲,監管缺位和行政問責得不到完善,官員的責任心和使命感沒有加強,怎能推動我國食品藥品的安全化?我們憑什么來相信我們的藥品和企業家?

“毒膠囊”為何能出現?

NBD:為什么會發生“毒膠囊”事件?

于明德:有三個因素導致了“毒膠囊”事件的發生。首先是企業的法制觀念淡薄,違法使用工業用品代替藥用輔料,企業的違法行為是導致事件發生的最主要因素。要依法嚴懲違法企業。

第二,雖非這次事件的因果關系,但與“唯低價招標”的政策導向是有關聯的,這種導向的結果可能造成這樣的現象越來越多。

第三是監管缺位。事件從檢舉、揭發到檢驗都非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的是媒體,檢驗部門是個研究單位,藥監局也是在媒體報道后才知道的。監管缺位必須扭轉。

孫新生:與中國藥品生產和產業鏈質量意識缺失,質量控制、質量保證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市場惡性競爭,以價取勝,藥品招標忽略質量等因素有關。也與部分制藥企業社會責任缺失,道德誠信度低,公司內部管理差有關。更深層次的原因則包括法律制定、法律約束、法律制裁有待完善。此外,我國的監管機制相對較為特殊,地方監管部門缺乏獨立運作機制,重視為企業服務,忽略監管,受約于地方政府行政干預,形成地方保護主義。

NBD:根據2011年數據顯示,中國醫藥市場的增幅已高出全球制藥市場增幅20%左右,在高速發展下,行業的無序競爭是否也是 “毒膠囊”事件發生的原因?

于明德:對于無序競爭還是有序競爭的判斷取決于序,取決于制度建設,現在競爭總體情況良好,企業發展快,企業過多的現象是存在的,但不能稱為無序競爭。企業過多可能會導致非理性因素摻雜的競爭問題出現,惡性競爭也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實際情況來看確實存在。

行政問責為何未起作用?

NBD:“毒膠囊”背后的行政問責制備受關注。早在2004年,央視就曝光過河北阜城縣古城鎮工業明膠大量流入各種食品行業的丑聞。彼時,李華一正好是古城鎮的黨委書記;8年后,當阜城縣的工業明膠再次被曝光,李華一已經升任副縣長。這至少透露出兩點信息:一是責任官員非但沒有因為事件曝光而被問責,反而繼續升官;二是同樣的問題非但沒有因為被曝光而得到徹底整治,反而愈發嚴重愈發泛濫。在一個正常的問責制度里,出現毒膠囊這樣嚴重危害國民健康的重大事件,應該有官員因為羞愧而引咎辭職,也應該有官員被嚴厲問責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可是,我們現在看到的,只有江西上饒市弋陽縣質監局城南分局分局長胡某被停職。我們的行政問責制存在什么問題?

施雪華:當地生產“毒膠囊”可以說政府是疏于監管的,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理應被追究責任。如果沒有被追究責任,說明行政問責制沒能很好地在地方實施和開展。中央有一些好的政策和想法,有時確實面臨很難實施的困境,這也與地方保護有關,所以才導致類似于“毒膠囊”事件屢禁不止。總的來說,我國的行政問責制缺乏系統的、規范性的制度規范,隨意性較大。這也導致出現責任后,責任主體不明朗,責任程度界定不清,問責力度薄弱、范圍狹窄,最終導致影響問責效果。

針對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監管這方面也沒有詳細的規定,只有原則性的東西,可操作性的較少。

NBD:面對食品藥品質量安全事件,普通百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是否可以引入集體訴訟制度?

施雪華:訴訟制度是這樣解釋的,行政問責有兩種方法:一種是侵犯到公民個人,或者每個公司的個體時,可以采取行政訴訟方法去對有關部門有關責任人進行訴訟;另外一種是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映,如信訪等措施,由上級部門來追究其責任。針對“毒膠囊”事件,如果作為個案去訴訟是可以的,當然也可以由受害者聯合在一起進行集體訴訟。作為政府的有關部門,接到反映也可以作為一種行政問責的規定之一,由同級的質檢、行政、監察等部門來調查,進行行政的處罰也是可以的。

可以借鑒外國什么經驗?

NBD:據了解,美國有專門針對食品藥品的安全法規體系,比如《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以及其他法律覆蓋所有食品藥品,形成了一張巨大的“安全網”,諸如此類是否有我國可以借鑒的一些成功經驗?

施雪華:我們可借鑒的經驗有:一是行政問責制要有更嚴厲的法制規范,有一系列問責制相關的法律法規;二是行政問責的主體是多元化的,公民個人、社會組織以及行政部門、甚至國際組織和媒體皆可。多元化主體的規定可以明晰責任劃分,誰問責,問責誰,被問責的對象應該接受怎樣的懲罰。我們目前的規定過于原則化且沒有可操作性,應向這兩個方向發展。

能做到這兩點,就可以保證行政問責制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起來比較詳細、比較有操作性。而行政問責制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更加健全,問責主體能夠多元化,問責主體間的關系能夠明確。比如哪些方面的問題應由個人來訴訟,哪些應由組織來訴訟,哪些應由行政部門來訴訟,都需要明晰,而這中間的相互關系亟待理清。

國外對于行政問責的要求相對很嚴格,行政責任、經濟責任以及法律責任都很分明,而且懲罰措施也很重。有些事件官員也許沒有直接責任,但如與相關部門疏于監督有關,相關官員沒能履行監管義務,那么相關部門都應受到批評,相關負責人也要承擔責任,諸如批評、記大過、處分、甚至撤職,都有具體的規定。

結束語:其實,早在200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印發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問責情形、方式和適用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由于我國一些地方和領域長期存在“多龍治水”和信息不透明、不公開等問題,輕問責、難問責、不問責現象時有發生,問責機制的實施被打了折扣,使部分地方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得過且過。這是“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溝油”事件等難以根治的一個重要原因。

只有迅速嚴厲打擊違法企業、嚴厲問責失職人員,做到有責必查、有責必問、問責必嚴,后來者對職責心存敬畏,才能真正減少和杜絕此類事件,才能樹立藥品市場的良好信用,老百姓才能相信我們的藥品和企業家。

對話嘉賓

施雪華 北京師范大學政治學與國際關系學院教授

于明德 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會長

孫新生 中國醫藥質量管理協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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