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2012-05-18 11:01:01
保險行業本身的產品和利益密切相關,體制和銷售模式需要反思。
繼對9家未有效公示《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基準內容》的保險公司點名通報后,時隔一日,保監會16日就《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對銷售誤導具體形式進行細化,并建立行業銷售人員“退出”機制。
如此頻繁的政策出擊,是否能從根源上杜絕銷售宣傳誤導?專家認為,監管發力,關鍵還要看執行。保險行業本身的產品和利益密切相關,體制和銷售模式需要反思。
投訴量第一銷售誤導成行業痼疾
自今年初保監會啟動壽險銷售誤導綜合治理工作以來,已經連續多次出手整治保險銷售誤導行為。根據保監會消息,除前期敦促人身保險也開展自糾自查、對平安人壽電話短信銷售誤導問題進行監管談話外,近日還對未有效公示風險提示的保險公司點名通報。
嚴監管之下,保險行業銷售誤導行為是否還有滋生空間?
記者了解到,近日仍不斷有媒體曝出,部分儲戶特別是中老年人到銀行存款時被勸說購買“理財產品”。在保險猶豫期過后,不少儲戶才得知資金購買的“高收益”理財產品原來就是保險。
“存款變保險”的戲法使不少中老年人群成為保險誤導宣傳的主要受害者。為此,不少地方監管層還制定了專門的對策。例如,廣東保監局今年下發了《關于進一步防范人身保險銷售誤導風險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對60歲以上老年投保人做了專門規定。
根據保監會發布的數據,在一季度違法違規類投訴中,各類銷售違規457個,其中涉及欺詐誤導的386個,占壽險公司違法違規類投訴82.3%,是壽險領域侵害消費者權益最突出的問題。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劉冬姣教授認為,我國當前的保險壽險銷售模式及其管理是導致銷售誤導的主要原因。用工體制上,300多萬的保險營銷員沒有底薪,以個人業務作為收入來源,為了拿到傭金,可能會誤導投保人,也使保險公司的名譽受損。
劉冬姣認為,保險營銷員作為中間人,自身的利益和保險公司以及投保人并不完全一致,不完全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并且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差距非常大,再加上目前的社會環境使得壽險銷售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誤導。
明確9類銷售誤導行為建立銷售人員“退出”機制
16日發布的《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銷售誤導做了具體的規定。其實,早在今年1月份,保監會就針對《人身保險業務經營規則(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征求意見。
記者翻閱兩份文件發現,《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在1月份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有所豐富,特別是針對保險銷售行為。新規細化了9項在銷售過程中不得有的誤導消費行為,包括片面描述保險內容、將保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混淆、宣傳保險產品保證利益等。
此外,針對“存款變保險”的現象,新規還規定,保險銷售人員銷售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身份,并明確告知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
對電話銷售行為,新規規定,要建立電話錄音監聽和自查制度,監督是否存在違反有關規定的銷售誤導、欺詐行為。
在網絡保險產品銷售方面,規定應在其主辦的互聯網站或委托銷售保險產品的互聯網站上,通過能夠足以引起客戶注意的方式將保險合同重要內容進行提示。
此外,在對保險銷售人員的規范上,新規還建立了“退出”機制,規定同一銷售人員被中國保監會、其他外部機構或保險機構查實存在兩次或以上銷售誤導的,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委托其開展業務,取消其執業資格。由于銷售誤導被保險公司清退的,應當在保險行業協會網站公布其姓名及資格證書編號,其他保險公司也不得為其辦理執業資格,委托其開展業務。
產品與利益高度相關保險行業應反思銷售模式
劉冬姣認為,當前的保險行業銷售模式本身存在問題,關鍵是如何通過管理來揚長避短,修正缺點。保險行業的管理和體制本身需要做一些反思和調整,大規模的保險銷售隊伍如何管理是關鍵,這也是保監會最近兩年來一直強調的。
對此,劉冬姣建議,除了建立保險銷售人員的“退出”機制,還要建立全行業的誠信檔案,完善對保險銷售人員的管理。目前不少保險公司還是不管白貓黑貓,帶來業務就是好貓。廣東保監局相關負責人也建議,對于有銷售誤導傾向的人員或機構要建立黑名單,通過合理途徑披露信息,構建保險市場誠信體系。
此外,銀行的兼業代理模式也要反思和調整。劉冬姣認為,按照過去的一套模式,無論是銀行指定專人銷售還是保險公司員工銷售,銀行保險作為銀行的中間業務,利益和產品緊密結合在一起,不加強管理就可能出現問題。在未來銷售渠道調整中,伴隨銷售公司等新渠道的出現,個人營銷員的人數會減少,兼業代理的比重會下降,這也是目前保險銷售渠道轉型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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