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2-06-27 08:46:33
26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擬恢復現行預算法關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發放政府債券的規定,重申“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我國現行預算法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2011年12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基礎上,曾提出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在作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時指出,考慮到近些年我國地方政府債務急劇上升達10萬多億元,帶來的問題和潛在的風險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因此草案二次審議稿恢復現行預算法規定,明確從嚴規范地方債務,規定除法律或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專家表示,地方自主發債還需要做很多工作,一方面需要國家層面的規范性政策和有關部門的操作性文件,另一方面還需要健全地方配套政策,并將地方債務透明化。
“目前完全放開地方自主發債的政策和機制都不成熟。”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認為,當前放開地方發債要慎重。(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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