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8 01:03:00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亞蟬 發自廣州
每經記者 李亞蟬 發自廣州
嬰幼兒健康成長事關家庭的希望,國家的未來,他們理應備受呵護與關愛。但是,國內嬰幼兒食品安全問題時有發生,引發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近日,貝因美(002570,SZ)陷入違規添加事件。作為在國內市場占據一席之地的國產奶粉品牌,貝因美一款營養米粉因違規添加食品添加劑豬骨粉,被消費者告上法庭,日前該案在廣州越秀區法院審結,消費者要求返還貨款的訴求獲得法院支持。對此,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再次暴露出監管的缺位;有業內人士則表示,可能是在骨粉添加問題上相關新舊法規“打架”所致。
昨日 (6月2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沃爾瑪獲悉,沃爾瑪和好又多目前均已對貝因美該款產品進行下架處理。但是,截至記者發稿時,貝因美方面尚未作出回應。
消費者起訴貝因美違規添加
此次將貝因美推向違規添加風波的是曾經在武漢進行殘疾人免費乘車維權的“1元哥”夏楚輝。
昨日,夏楚輝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今年4月底,其在廣州一家好又多購買了4盒貝因美生產的 “貝因美紫菜骨粉高鈣營養米粉”,金額為141.6元。隨后,他對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發現,該產品包裝上標注的添加“新鮮豬骨粉”涉嫌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對此,他聯系了國家衛生部相關部門,衛生部稱,嬰幼兒食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其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分別為GB10765-2010和GB10767-2010,可訪問衛生部網站“衛生標準”欄目查詢。
按照衛生部《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食品添加劑(包括食品營養強化劑)必須經過衛生部批列入名單中方能使用?!妒称窢I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1994)中規定,牦牛粉可以作為營養強化劑——鈣源使用,其他來源的骨粉(包括新鮮豬骨粉)不能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
根據衛生部的回應,夏楚輝將好又多和貝因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好又多退還貨款141.6元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貝因美依法賠償原告10倍價款,為1416元;判令貝因美和好又多共同支付原告誤時費315元、精神損失費9315元。
同時,廣東另一位消費者容女士也將貝因美告上法庭。兩案最終合并審理并于6月19日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并宣判。該案判決書顯示,根據衛生部向原告發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告知書》,可以證實被告貝因美公司生產的“貝因美紫菜骨粉高鈣營養米粉”添加“豬骨粉”不符合《食品添加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法院支持夏楚輝和容女士要求退回原款的要求。
沃爾瑪:已下架所涉商品
此次,消費者既有衛生部解釋為依據,又有法院判決結果支持,貝因美違規添加事件從一開始就不是簡單的“傳言”。
對此,沃爾瑪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自得知此事以來,已全部下架所涉商品。將繼續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根據相關部門的指引采取進一步行動。
同日,記者多次致電貝因美公司和董秘辦,但均無人接答。貝因美客服則稱尚不知曉此事,將及時向公司反饋;貝因美產品出廠均經過國家嚴格檢測,品質絕對沒有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在夏楚輝和容女士的案件中,越秀區法院的判決實際上采取了折中態度。在支持超市退換消費者原款的同時,法院認為,原告要求的支付10倍賠償屬于懲罰性賠償,本案中原告沒有證據證實食用該食品后,對人體構成損害的事實,亦無證據證明上述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主張懲罰性賠償和誤工費的訴求缺乏事實依據;本案是合同之訴,要求精神損失費不符合規定。
對此,廣東邦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玉發認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購得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可以依法要求獲得1~10倍的賠償。在此案中,法院既然已經認定貝因美米粉存在違規添加,就應該支持消費者獲得一定賠償。在誤工費和精神損失問題確實不好判定,其中誤工費應要消費者食用產品后造成嘔吐或其他影響后對工作造成影響。
目前,夏楚輝和容女士均不服上述判決,并表示已經提起上訴。
昨日,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送給夏楚輝的反饋函顯示,目前已經將該申訴舉報案移送杭州質監局。
業內稱緣于新舊標準打架
為什么存在違規添加的產品能夠堂而皇之進行生產和銷售?對此,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此事件又一次暴露出監管的缺位。
但也有一位行業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此次事件的發生可能是骨粉添加問題上相關新舊法規“打架”所致。
根據法院判定,“貝因美紫菜骨粉高鈣營養米粉”添加“豬骨粉”不符合《食品添加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衛生部回應稱,按照《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食品添加劑(包括食品營養強化劑)必須經過衛生部批列入名單中方能使用。記者發現,2010年衛生部又公布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并宣布正式實施。同時宣布該辦法實施后,衛生部2002年3月28日發布的 《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正好在今年也經歷了變更。《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1994)顯示,在該類添加劑使用上,該辦法在備注中注明“鈣源亦可采用牦牛等符合衛生標準的骨粉、蛋殼粉、活性離子鈣等”。
然而,國家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今年3月底轉發了衛生部“關于發布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和《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26687-2011)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在新公布的2012年關于允許使用的營養強化劑化合物來源名單上,有一個允許作為鈣來源添加的“骨粉(超細鮮骨粉)”。
關于“超細鮮骨粉”,該標準未進行詳細界定,也沒有說明來源于何種動物。對此,夏楚輝表示,衛生部告訴他,可以在該部網站查詢。在2001年,相關規定批準了“超細鮮骨粉(含鈣量17%)”可以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但范圍規定為“肉灌腸、肉干制品、肉醬制品”。同時,衛生部部長信箱的公開回信也顯示,其他來源的骨粉(包括豬骨粉)、鰻鈣粉、納米粉、乳鈣、海洋鈣等不能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
記者留意到,盡管新的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骨粉 (超細鮮骨粉)被作為鈣來源進行添加,但在新標準另一份骨粉允許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強化劑及化合物來源的名單中,骨粉則被排除在外。
據了解,特殊膳食用食品是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 (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嬰幼兒食品已被認定為特殊膳食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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