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2-07-09 08:55:44
月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對原規則中的退市、停復牌等內容進行了修訂。上述兩個新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完善退市標準 形成市場化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
加大退市力度,建立配套機制;3大退市指標不追溯舊數據;取消意義不大的例行停牌
7月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對原規則中的退市、停復牌等內容進行了修訂。上述兩個新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主要有以下三大看點:
一、加大退市力度,建立配套機制。 上證所稱,第一,加大退市力度。一是增加退市指標,引入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和市場交易等退市指標;二是嚴格恢復上市要求,從多方面涵蓋上市公司不適合繼續上市的具體情形;三是簡化退市程序,細化退市各相關環節的銜接安排和具體期限,避免相關各方利用退市程序的模糊性延緩和拖延退市。
第二,建立退市配套機制。一是設立風險警示板,警示風險,釋放風險,防范投資者特別是個人投資者參與非理性炒作;二是設立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減少上市公司退市后轉至其他交易市場的操作不便和運作成本;三是建立重新上市制度,為退市公司回到本所集中交易市場預留空間。
深交所稱,填補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原有退市規則對政府補貼等非經常性收益和補充材料期限沒有明確的界定和要求,致使一批公司長期“停而不退”現象非常突出。本次退市制度方案通過增加扣非標準和三十個交易日內完成補充材料的要求,對恢復上市環節中的兩個關鍵問題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完善退市標準,形成市場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標體系。針對市場上“僵尸”公司長期存在等突出問題,本次退市制度方案新增了凈資產、營業收入等相關財務指標,并增加了追溯重述、非標準審計意見等相關退市標準;同時,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價格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標準,進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規避退市。
明確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標準,降低市場對重組的非理性預期。針對以往股市中“劣幣驅逐良幣”、“殼資源”炒作等現象,本次退市制度方案在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環節設立更細致、更具體的標準,進一步明確了市場預期,遏制對績差公司股票的炒作。
二、3大退市指標不追溯舊數據。兩家交易所都稱,新《上市規則》發布后,在判斷上市公司是否觸及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和年度審計報告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等退市標準時,不追溯計算以前年度數據,以公司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以2012年、2013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最近四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依此類推。
三、取消意義不大的例行停牌。兩家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取消了實踐中意義不大的例行停牌,包括取消了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的安排和在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時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小時的安排;此外,上證所新上市規則還取消了股價異常波動后投資者溝通日的停牌。
不過,兩家交易所提醒,新《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也對股價異常波動公告日的例行停牌進行了規定。因此,在《交易規則》作出相應修訂前,關于股價異常波動公告日的例行一小時停牌仍按原規則執行。
明確資金占用或違規擔保情形嚴重的定義,對需要實行其他風險警示的資金占用或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情形嚴重情形,進行明確定義;完善股權分布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程序安排,對未在期限內披露股權分布問題解決方案或方案實施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在停復牌、退市風險警示程序上予以特別安排。
此外,上證所還表示,新《上市規則》發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盤價兩項指標,自新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深交所稱,新《上市規則》發布后,上市公司有關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等退市標準,自新《上市規則》實施之日起執行。
據上證所和深交所網站稱,此次是根據6月28日發布的《關于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關于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對原上市規則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同時還根據市場需要對原上市規則中有關停復牌等內容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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