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4 01:34:22
每經記者 李新江
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管理層對于基金行業的整體改革思路,在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中得到了體現。
不可否認,當今市場環境的不佳,是基金公司發展遇到瓶頸、投資者資產難以保值增值的一個重要原因。不過,中國經濟長期向好發展,資本市場在漲漲跌跌中,最終將迎來長期的增長。
因此,我們更應該關注基金行業自身的問題。包括基金公司長期以來自身的制度性問題;基金公司投資渠道狹窄的問題;以及最重要的——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問題。
我們相信,市場因素是外生的,而基金行業的問題是內生的。市場因素的影響只是一時,內生因素的解決才是行業健康發展的最終保障。
目前資本市場的調整,或許正是規范基金行業,基金公司自身修煉內功的好時機。這樣,當機會來臨時,基金行業才會跟上時代發展,讓投資者享受到經濟發展的實惠。
/加強監管/
三大重拳直擊 試圖解決行業“沉疴痼疾”
每經記者 李新江
基金行業規模徘徊不前的局面固然有資本市場下跌,基金缺乏賺錢效應的因素,但更要看到基金業自身存在諸多“沉疴痼疾”。基金法修訂草案中,試圖從制度層面對基金業的頑疾進行改革。
嚴令禁止利益輸送行為
自2008年原上投摩根成長先鋒基金經理唐建因老鼠倉事件被媒體曝光,成為第一個因老鼠倉而被處罰、終身禁入市場的基金經理后,先后又有韓剛、涂強等多人被證監會查處。
從法律層面杜絕“老鼠倉”和利益輸送,是此次修訂草案的重點。
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財產;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等違法行為的界定。
備受關注的基金公司工作人員是否可以炒股問題,也在新的修訂草案進行了重新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買賣證券及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這意味著從法律層面,基金經理炒股已經沒有障礙。
北京某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放開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炒股,對基金經理是一個“利好”。監管層也明白,參與股票投資是每個人的合理需求,宜疏不宜堵。只要有嚴格的申報、審查制度,大可不必擔心“老鼠倉”問題。
德勝基金研究中心江賽春受訪時也表示,“老鼠倉”其實與基金法中是否允許從業人員炒股并無相關性,在規范了操作程序后,基金從業人員將規范炒股。
不過更多業內人士認為,至于基金經理如何參與炒股,還需要更多細則,多借鑒國外經驗,在實踐中逐漸完善制度。
給基金管理層上“緊箍咒”
基金公司管理層在擔負讓基金公司股東方賺錢使命的同時,還負擔著廣大基民財富的保值增值的責任。基金管理層的這種“二元”定位,使得持有人和股東的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持有人往往成為弱勢一方。
管理層不夠勤勉、未盡責、不作為,甚至違規違法的行為,也會給基金持有人利益帶來巨大的損失。北京某基金公司人事指出,“由于基金公司的特殊性,除了股東方外,還需要向持有人‘股東’負責。”
基金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公司予以更換。這也是在立法上明確監管部門可以更換基金公司管理層。
實際上,在2010年證監會就曾“逼宮”寶盈基金,要求更換總經理。因此,在此次基金法修訂草案中,證監會可謂獲得了對基金高級管理層“動刀”的“尚方寶劍”。
嚴禁股東方代持股份
股東方和管理層的矛盾,以及股東方之間的矛盾,一直是基金公司管理層經常變動的背后原因之一。而股東方以代持股份的方式,規避管理層關于基金公司股權比例的限制,也使得基金公司管理層的穩定性大打折扣。
根據基金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虛假出資或者為他人代持股權、抽逃出資;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干預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經營活動;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等。
而監管層日前就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擬取消了內資基金公司主要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49%的規定,則為基金公司解決代持股份問題埋下伏筆。
北京某基金研究人士日前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隨著基金代持股份問題解決,以及內資公司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基金公司股權結構不穩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消解。近年來因為股東結構不穩定衍生出的基金公司管理層震蕩,也有望隨之逐漸減少。
/放松管制/
放開三個方面 促進基金行業繁榮
每經記者 李新江
基金行業在經歷了2007年的超常增長后,進入長達五年的停滯期,而推助基金行業突圍,成為目前基金從業人員最為關心的一個話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隨著去年以來新基金公司審批開閘,新公司在團隊建設、渠道拓展等方面都面臨著與之前60家老基金公司起步期不曾遇到的多元化競爭格局,市場情況也發生了深刻變化,基金法修訂草案也為基金公司放開手腳參與競爭作了“松綁”。
基金類型發展多元化
修訂草案適當放寬了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并且增加了理事會型基金的組織形式,大大增加了基金公司業務范圍的想象空間。
根據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基金運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除了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和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外,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修訂草案規定,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這為以后的基金運作形式開了一條口子。
另外,修訂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可以采用契約型、理事會型的組織形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還可以采用無限責任型的組織形式。
放開高管股權激勵
修訂草案也放開了基金公司股權激勵制度,因此管理層一直期盼的股權激勵由此可能將放開手腳。
近年來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經理頻頻的“奔私”,使得公募基金成為私募人才的“黃埔軍校”,而對公募基金自身的人才梯隊建設造成沖擊,同時人才的頻繁流動,也造成了基金業績的不連續、不穩定,對持有人利益也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限制了基金公司的健康、長遠發展。
而基金公司管理層和專業人士一直期盼的股權激勵計劃,因為種種原因一直無法成行。
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保障公司獨立運作。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上海某基金公司高管建議,考慮到大股東的態度和人力資本價值的合理評估是推動基金公司股權激勵的主要困難,可以選擇從合資基金公司,尤其是外方股東有股權激勵成功經驗的開始試點。
設子公司開展多重業務
一直以來,基金公司的投資領域限于股票、債券等傳統投資領域,而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投資者需要更加多樣化、不同風險收益搭配的產品,這就需要基金公司介入更多的投資領域。
修訂草案第十四條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專門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基金銷售、基金份額登記、投資顧問等業務。
而在此之前,證監會也表示擬拓寬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允許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提升基金管理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允許基金管理公司通過設立專業子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并允許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類資產、收益權類資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以提升基金管理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這意味著基金公司旗下產品可以進入PE等股權投資領域。
《每日經濟新聞》采訪的業內人士普遍對專戶投資范圍的繼續松綁表示歡迎。
/保護權益/
拿出四大舉措 力保持有人利益
每經記者 李新江
基金對面的是投資者,投資者也是基金公司的衣食父母,甚至是基金行業的根基。因此,新的修訂草案中,對于投資者的保護繼續加大。
在修訂草案中,通過設置風險準備金、防止非法募資、降低持有人行使權力的門檻,加大對基金違規的懲處力度等四個方面,對投資者利益進行了保障。
設置風險準備金
從雷曼兄弟倒閉、到地雷股的頻頻出現,甚至近來爆出的債券違約風波,都會對基金資產安全性帶來傷害。同樣,由于基金自身決策失誤等原因造成的凈值損失,由誰買單?新的修訂草案對此進行了規定。
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基金管理公司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優先使用風險準備金予以賠償。
保護中小投資者
和公開募集資金不同,非公開募集資金面向的并非普通的公眾群體,而是一些對投資風險較為理解,有不同收益預期的人群或機構。因為,修訂草案也增加了銷售適用性發條,防止將這些非公開募集的產品推向普通大眾。
修訂草案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自然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使用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
降低持有人大會門檻
和老《基金法》一樣,新的修訂草案在保護持有人利益,增加對持有人大會權利的方面不遺余力。
修訂草案第九十九條規定,若參加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現行《基金法》規定的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五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業內人士表示,持有人大會召開的門檻降低,可以進一步確保持有人行使自己的權利。
加大違規處罰力度
修訂草案中明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從業人員自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當基金公司違法,監管層可以“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等。
而對于違法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監管層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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