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4 01:22:06
只有加大懲罰力度,使基金經理在高額罰金的威懾下不敢造次,才能真正發揮行政處罰在預防基金利益沖突和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方面的作用。
每經編輯 李允峰
李允峰
證監會7月20日發布 《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禁止基金公司投研人員主動打探內幕信息,并要求基金公司引入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
最近,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兩位基金經理接連出事,基金“老鼠倉”頻頻曝光,關鍵原因還是在于我國基金組織形式的缺位,契約型投資基金法律制度已經不能夠規范日益激增的基金財產,從而無法有效監督基金財產的管理人,導致我國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失、基金管理人乃至基金經理一方 “稱霸”、基金托管人缺乏有力的監督和獨立性。最終無法有效控制基金受托人道德風險、限制雙方的利益沖突。
真正的投資者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是代別人理財的,是代人理財的機構投資者,不管基金的經營好壞,管理費還是照收的,其本身沒有什么大的經營風險。如果對付“老鼠倉”想依靠基金公司的自律,這顯然不夠,還要依靠法律來發力。完善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可以從三方面著手。
一是現有對違法基金經理的責任追究機制中,使用最多的懲處措施就是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包括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警告和暫?;蛘呷∠饛臉I資格,但嚴厲程度不夠。要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我國行政處罰措施的力度存在偏差,未能較好地把握證券投資基金的商業特性,處罰措施不能從根本上動搖違規基金經理的經濟基礎。換言之,基金經理受懲罰付出的代價遠遠小于因違法違規行為而獲得的收益,在利益驅動下不斷鋌而走險。尤其對于資金雄厚的基金經理而言,幾十萬或幾百萬元人民幣的罰款,不能從根本上起到威懾作用。只有加大懲罰力度,使基金經理在高額罰金的威懾下不敢造次,才能真正發揮行政處罰在預防基金利益沖突和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方面的作用。
二是對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和從業人員違規導致的罰款、沒收的非法所得,建議能集合在一起成立投資者受損賠償基金。畢竟,現在這些罰款和沒收的款項都上繳國庫,但投資者的損失卻很難得到賠償。如果有這一補償機制,當受損投資者對違法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經理提出民事賠償請求時,該基金就可以對基民進行一定的賠償。簡言之,這一補償機制可以發揮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利益的功能。
第三,這些法律法規不能僅僅停留在原則性的、寬泛的規定,而應當參考外國(尤其是美國),把對基金管理人權力的約束、對基金持有人權力的實現、對基金托管人權力的保障從法律上消除法律規定不明確、不清晰的障礙。
根據美國相關證券法律的規定,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在公司內部確定該公司從業人員進行股票投資交易的限制表,對于限制表中列出的股票,基金經理不得進行買賣。至于基金經理和從業人員在買入或賣出股票時還應當遵守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要求:比如,股票買賣的詳情必須向基金管理公司申報;還有,為防止基金經理在交易市場中發現行情較好的中小市值規模的公司股票而只以其私人賬戶買進,基金公司應當要求基金經理只能買賣市值達到一定規模的股票;最后,基金經理以其私人賬戶交易的股票屬于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時,必須遵守后買后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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