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1 00:54:51
未必于民有利的機場建設費,既然已經收取了20年,該取消就得堅決取消。
張海英
國家民航局局長李家祥7月31日在一個論壇上表示,民航局和下屬單位沒有一個人、一個單位動用機場建設費的一分錢作為自己的“三公”費用以及其他費用。去年制定民航業發展“十二五”發展規劃時,民航局經過反復討論和論證,對比取消機場建設費前后可能的結果,最終的結論是不能取消,“收取機場建設費主要原則是于國家有利”。
李家祥的此番表態表明了兩層意思,一是說明不取消收取機場建設費有三個主要原因;二是說明收取機場建設費主要原則是于國家有利。這兩層意思看似有理,實則站不住腳。不僅難以消除公眾以往的質疑,而且還會帶來新的質疑,如收取這項費用是否于國家有利?
不取消收取機場建設費的第一條理由是,世界主要國家都在收取機場建設費,而且比中國收費標準還高。李家祥說,僅國外航空系統通過中國民航系統銷售代理收取的機場建設費,就高達32億元人民幣;中國民航系統對外國旅客收取的機場建設費年度總額也約為30億元人民幣。意思是我們國家還虧了2億元。而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葉青披露的數據卻是,“2010年,全國共收機場建設費136.41億元”。難道是為了向外國旅客收取機場建設費而拉國人 “墊背”,而且還讓國人當了“冤大頭”?
再說了,外國比我國收費標準還高也不是什么新鮮事,幾年前就相關人員擺出過這個理由,當時就有報道針鋒相對地回應:不僅國外的征收主體與中國不同,而且費用使用范圍、征收方式也不相同。也就是說,不宜以一些國家的做法為借口。
民航部門的另一條理由是,“民航建設費83%用于我國的機場建設,另外相當一部分用于國家的航空管制設施支出以及補助國際航線和直線”。這個理由同樣不能服人,因為航空運輸企業一直在繳納一種叫 “基礎建設基金”的費用,用于機場建設。況且,機場管理企業建設自己的賺錢平臺,憑什么要公眾來買單?
換言之,如果再繳納民航建設費,等于是向乘客重復收費了,因為航空運輸企業繳納的費用是乘客在埋單;作為納稅人,已經為航空管制設施支出做出貢獻了。即使如今“機場建設費”換了個“馬甲”——“民航發展基金”,也名不正言不順,因為根據我國《憲法》,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但并沒有繳費的義務。
李家祥稱,收取機場建設費于國家有利。這句話值得追問,究竟是于國家有利還是于民航部門、民航業有利?有記者查閱多家機場上市公司2011年年報發現,2011年,白云機場的營業總收入為42.39億元,其中機場建設費返還收入就達到5.64億元;首都機場總收入為65億元,其中機場建設費返還收入達到10.01億元,占總收入的15.41%。事實證明,民航業才是收取機場建設費的最大受益者。
即使說“收取機場建設費于國有利”,但也不等于于民有利。譬如,在過去社會財富的分配中,國家很富有,而民眾則較窮,所以,在討論“十二五”規劃時,一個共識是“國富”要向“民富”轉變??梢?,于國有利的事情未必于民有利,國家與她的公民很多時候利益是一致的,但有時候也存在利益分配失衡的問題。按理說,于國有利的事情更要于民有利,因為民眾是國家的基礎,于民有利才算是真正于國有利。因此說,未必于民有利的機場建設費,既然已經收取了20年,該取消就得堅決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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