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7 01:21:03
每經記者獨家調查,浙江舟山跨海大橋中的金塘大橋土建工程被指存在非法轉包、涉嫌偽造簽名等問題。
每經編輯 戴榆 每經記者 徐杰 浙江舟山、上海攝影報道
戴榆 每經記者 徐杰 浙江舟山、上海攝影報道
蘭渝鐵路質量舉報事件一波未平,又一重大交通基礎工程陷入舉報漩渦。
日前,有網友楊之君(化名)舉報稱,浙江舟山跨海大橋中的金塘大橋土建工程(第II合同段)存在非法轉包、涉嫌偽造簽名等問題。
針對此舉報,《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日前分別奔赴浙江舟山、上海等地,就上述工程標段是否轉包、承建公司資質是否達標、承建公司內控管理、項目利潤等情況展開調查。
/轉讓篇/
控股子公司承建惹爭議
金塘大橋及相鄰的西堠門大橋作為舟山大陸連島工程最為關鍵一環,也是舟山有史以來最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于2005年由國家發改委分別批準立項全面開工,2009年建成后舟山大陸連島工程實現全線通車。
舉報人楊之君告訴記者,金塘大橋土建工程(第II合同段)的中標方為路橋集團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路橋建設),但路橋建設中標以后將全部工程非法轉包給上海一家公司——路橋華東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路橋華東),雖然路橋華東為路橋建設的子公司,但并不具備承擔這么大項目的資質,存在非法轉包嫌疑。
項目確由“子公司”承建
記者在調查采訪中獲悉,作為舟山大陸連島工程5座橋梁中規模最大的跨海大橋,金塘大橋已通過交工驗收,現通車兩年有余,眼下正在籌備竣工驗收,而承建金塘大橋土建工程(第II合同段)的路橋華東工程有限公司并非路橋建設的全資子公司,若按照資質要求來定,施工資質存在一定疑問。
路橋建設2006年2月10日的公告稱,收到浙江省舟山連島工程建設指揮部發來的“中標通知書”,表明路橋建設已經中標舟山大陸連島工程金塘大橋土建工程施工第II合同段項目,該合同中標價7.676億元,工期30個月。
舉報人提供的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開庭筆錄等文件顯示,路橋建設承認金塘大橋項目中標后,由其華東公司負責具體實施建造。
指揮部:不存在中標分包、轉包
8月2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來到金塘大橋,該大橋連接舟山金塘島與寧波市鎮海區,盡管天空下著大雨,但仍車流不息,往返于寧波與舟山。
大橋建設與管理方浙江省舟山連島工程建設指揮部(下稱“指揮部”)位于金塘島瀝港鎮碼頭,對于舉報人的說法,“指揮部”回應稱,相關招投標皆按照法律進行,因為中標方在招標文件中就已經說明,投入本合同段的主體隊伍為該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路橋集團華東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中標分包、轉包問題。
“指揮部”向記者出示的一份材料中進一步說明:“經公開合法招標,我部與路橋集團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簽訂了金塘大橋土建工程施工第II合同段施工合同。該合同段于2009年11月2日通過交工驗收,參加交工驗收的承包人亦為路橋集團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指揮部”前黨委副書記,現任總指揮助理鄭為成進一步解釋,“這不是轉包,因為是其全資子公司”,“招標文件中也提到了,招標委員會也是審查通過的。我們不是跟它(路橋華東)簽訂合同,而只是跟路橋建設發生法律關系,施工單位是誰那是他們內部的事情。”
采訪當日,記者要求出示當初的招投標文件及協議等資料時,“指揮部”以不便向媒體公開為由拒絕提供。
路橋建設:合同一部分,未轉包
中標單位是路橋建設,為什么施工單位變成了路橋華東?就此問題,路橋華東有關負責人王世寶在電話中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當時中標的是路橋建設,由路橋華東來施工,路橋建設是管理單位,作為路橋建設的子公司,具體操作的都是下級單位,不存在舉報人所說的轉包現象。
《招標投標法》第48規定,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建筑法》第28條也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
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鐘錦化律師團隊有律師認為,路橋建設中標并交由路橋華東施工是否合規,主要看三點:一,是否經過招標方同意,或總承包合同中有轉包的明確約定;二,路橋華東是否有相應承建資質;三,路橋華東承建的是否是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如不符合上述三點,則路橋建設屬于違規轉包。
8月13日,路橋建設相關負責人稱,合同約定本合同段的主體隊伍為路橋華東,作為構成合同的一部分,不構成轉包問題。
上海建領城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周吉高則坦承,由于目前建筑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母公司承接業務、子公司施工是否構成轉包,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
不過,記者從舉報人提供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裁決書((2010)海民初字第17265號)中發現,法院審理查明,“金塘大橋第II合同段工程已超過路橋華東公司所能承建的工程標的額范圍。”該裁決書中顯示,路橋建設自己在該庭審中也稱,“舟山大陸連島工程金塘大橋第II合同段項目是以路橋集團公司名義中標,但該工程存在分包情形,該工程實際施工方為路橋華東。”該判決因一審被告上訴而遭撤銷,此后的再次審理中法院稱上述中標等事宜與案情無關而未作涉及。
據2009年7月31日 《浙江日報》消息,浙江省2006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會上,舟山大陸連島工程存在大量的違法分包問題被著重列出,浙江審計部門發現,有的工程甚至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隊或個體包工頭。
路橋華東被指資質不夠
“法律規定的本意是投標人必須具有承擔投標項目的能力同時又必須自己完成中標項目”,上海申駿律師事務所趙星海律師與李國東律師指出,“路橋建設此次中標涉嫌繞開了《招標投標法》規定,達到中標者路橋建設具有相應的資質,但是又把項目交由不完全具有相應資質的路橋華東來進行施工的目的。”
該工程公開招標文件顯示,金塘大橋土建工程施工第II合同段對于投標單位的要求為:“國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效企業營業執照,同時具備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及以上和橋梁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近十年內成功地完成過水上主跨為120米 (含)及以上預應力混凝土連續箱梁橋施工的單位均可以獨家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的方式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根據工商資料及相關文件顯示,路橋華東前身為上海通欽海工貿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15日正式設立,由路橋建設(出資15%)與路橋華南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路橋華南)(出資85%)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經營范圍以五金件加工貿易為主。
根據住建部網站查詢的路橋華東的資質證明,該公司雖然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等資質,但成本工程的范圍中顯示,“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各等級公路及其橋梁、長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路橋華東在金塘大橋施工過程中注冊資本一直為8000萬元人民幣,這也意味著其可承擔不超過4億元合同金額的單個項目。而根據路橋建設中標公告顯示,金塘大橋土建工程施工第II合同段中標價約為7.676億元人民幣。
“設立建筑資質等級級別的目的和初衷就是為了確保工程質量,防止那些沒有足夠經驗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企業去建筑超越自身能力的項目,最后達到保障工程安全的根本目的。”趙星海律師與李國東律師給《每日經濟新聞》的回復中指出,“在大陸連島金塘大橋項目中,實際施工方路橋華東并不能因為其母公司路橋建設的名義和資質中標就必然取得了建造金塘大橋土建工程相關標段的資質。即便在招標文件中就已經說明,投入本合同段的主體隊伍為路橋華東,但是在其沒有達到相應施工資質的情況下進行施工仍然是涉嫌違法的行為。”
上海序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永恒律師也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建筑工程合同禁止轉包,允許部分項目分包,但分包有嚴格限制,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主體工程不允許分包,如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屬于轉包行為。趙永恒還指出,如果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現場設置項目管理機構及派駐有關人員,未對施工活動實施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
/關聯篇/
路橋華東并非全資子公司 承建主體工程資質存疑
記者在采訪過程中發現,“指揮部”、路橋建設以及路橋華東都極力強調路橋建設與路橋華東的“嫡子”關系,但實際上,圍繞著華東路橋的獨立承建能力以及當初參標時是否為全資子公司,顯得疑云重重。
真假全資子公司
根據“指揮部”向《每日經濟新聞》出示的紙質回復稱,因為中標方在招標文件中就已經說明,投入本合同段的主體隊伍為該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路橋集團華東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中標分包、轉包問題。
路橋華東在官方網站上稱,該公司2003年在上海浦東注冊成立,是中交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路橋建設前身)旗下子公司,并未說明是否是全資子公司。
2003年底,該公司作了一系列的工商變更。除正式更名為現今的華東路橋之外,還引入新的投資方浙江路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路港集團”),并將注冊資本增加至如今的8000萬元。引入新股東增資之后,各方出資占比為,路橋建設57.5%,路橋華南30%,路港集團12.5%。與此同時,此次變更經營范圍增加了“公路、橋梁、市政工程施工”(后來改為“建筑業(憑許可證資質經營)”)。根據工商資料及路橋建設的歷年年報得知,截至2007年路港集團才將其持有的12.5%股權轉讓給路橋建設。
因此,“指揮部”回應中稱路橋華東為路橋建設全資子公司的說法并不是事實。至少在2005年路橋建設投標并中標時,路橋華東絕非其全資子公司。事實上,截至2009年金塘大橋施工完成甚至通車運營,路橋華東也始終不是路橋建設的全資子公司。2008年路橋華東又引進了新的投資方北京瑞拓電子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盡管該公司也為路橋建設的一個子公司,但路橋建設對路橋華東最終享有的表決權為96.56%,并未到100%。
路橋建設2006年年報顯示,路橋建設對路橋華東直接投資持股比例為57.50%,路橋建設之子公司路橋華南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30%,故路橋建設對路橋華東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和間接持股比例為86.62%。注冊地位于上海市浦東經濟開發區,法人代表為楊思民。
在是否為路橋建設的全資子公司問題上,目前路橋華東方則顯得含糊其辭。8月13日,王世寶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路橋華東是路橋建設的全資子公司,路橋建設是后者的管理單位,當記者進一步求證并列出股東結構時,王又改口稱,嚴格上說是控股子公司,路港集團與路橋建設并無關系,屬于社會資本。
路橋建設8月13日回復記者時最后也確認稱,路橋華東為路橋建設的控股公司。
能否承建主體工程存疑
那么,是否只要是子公司,不管資質如何都可以承建母公司的項目工程?對此,王世寶語焉不詳,只是強調路橋建設屬于上級單位,負責管理,路橋華東是執行單位,不只是這個工程,其他工程也是這樣的模式。
上海序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永恒律師告訴記者,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法人機構,其承包工程的資質也是互相獨立的,母公司中標所依賴的資質、信譽、技術能力等是其固有的,不能轉讓給子公司使用。
“根據各種證據顯示,目前可初步認定為路橋建設實質上等同于將項目轉包給其子公司路橋華東,盡管路橋建設及業主代表皆稱在當初的招標文件及合同已列明,雙方對此情形表示認可,但此雙方合意本身涉嫌違法。”趙永恒還指出,“路橋華東必須具有承攬全部工程的資質,即具有招標文件上要求的路橋建設的資質。即便如此,路橋華東承攬全部工程的做法也違反建筑法,因為本工程的主體工程應當由路橋建設自行完成。”
/管理篇/
出現多名項目經理 簽名涉嫌偽造
在楊之君有關金塘大橋的舉報材料上,內容除了涉及工程非法轉包、偽造管理人員簽名等問題外,還存在現場施工人員的學歷證書、職稱證及施工人員執業資格證涉嫌偽造等問題。
但路橋建設在回復《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采訪時對相關資格證的問題予以否認,同時對于偽造簽名,其表示,楊之君提供的一審法院資料目前正在二審當中,不具有采用資格。
有律師則指出,項目經理被冒簽名,屬于施工中的重大管理漏洞。
一個工程三個項目經理?
在舉報人提供的大量材料中,有個細節引起了記者的注意。金塘大橋第Ⅱ合同段項目一度出現三個不同的項目經理。
根據當初“指揮部”發給路橋建設的中標通知書顯示,項目經理為楊思民。同時記者也從舉報人提供的材料中看到了路橋建設任命楊思民為金塘大橋第Ⅱ合同段項目經理的文件。
同時,記者還從路橋建設的網站上獲悉,現任路橋華東黨委書記王世寶的個人履歷介紹中顯示:“王世寶憑借在海域橋梁施工管理上積累的豐富經驗,擔任金塘大橋第Ⅱ合同段項目經理。”
然而在舉報人提供的材料中,金塘大橋第II合同段的相關文件中項目經理簽名并沒有上述兩人,反而出現了第三個項目經理,楊國平。
“項目經理原則上應只有一個”,周吉高律師告訴記者,“除非有特殊原因,比如不能兼任,可能要另外一個項目經理來代替。”
鐘錦化律師團隊也有律師指出,項目經理一般為一個人,如發生變更,承包方應征得發包方書面同意,經監理單位審核后到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而根據“指揮部”日前的表示,路橋建設中標的金塘大橋第II合同段項目經理一直為楊思民,沒有發生變更。
對于一個項目出現三位項目經理的奇怪現象,路橋建設解釋稱,楊思民是項目經理,王世寶是常務副經理。王世寶在電話中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解釋稱,真正的項目經理是楊思民,楊思民委托他在那里管理,實際管理的是楊思民,楊國平是副經理。
路橋建設年報顯示,在路橋建設投標及中標時,楊思民任路橋建設董事、副總經理,并兼任路橋華南董事長、總經理。根據建筑法規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經理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楊思民作為路橋建設中標項目的項目經理看似并無不妥。
不過,記者還發現,自路橋華東成立直至2007年,楊思民一直任董事長,在路橋華東的資質證明中,代表路橋建設出任中標項目的項目經理的楊思民,還擔任著路橋華東的法定代表人與企業負責人,職稱為高級工程師。
京橫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鐘錦化律師團隊有律師分析認為,根據北京及上海的相關規定,項目經理必須是企業的在職職工,申報項目經理者必須是該市戶籍市民,如果楊思民的項目經理資質在路橋華東,那么他不可以作為項目經理參與路橋建設的投標。
由此可見,路橋建設投標及中標過程中,項目經理楊思民屬于路橋建設還是路橋華東的在職職工,其項目經理資質當時在其中哪一家公司皆令人生疑。
偽造簽名疑云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舉報人稱另一個以項目經理身份出現的楊國平,其項目經理的簽名大部份竟涉嫌被他人偽造。《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北京東城區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書中發現,法院也認定相關文件中存在偽造他人簽名情形。
該(2012)東民初字第04754號判決書中就指出,報告(路橋建設向業主申請款項的某份報告)產生于原告楊國平受傷住院后,被告(路橋建設)向工程監理單位報送的報告單中的楊國平簽名系被告假冒原告的簽字,該行為顯然錯誤,本院對此提出批評。
據舉報人透露,還存在著多份文件偽造楊國平簽名的情形。對此,王世寶則稱,確實是公司的失誤,原因是楊國平出了車禍,無法到達現場。
但耐人尋味的是,在8月13的回復中,路橋建設否認簽名偽造之事,目前二審正在進行當中,此前案件內容沒有說服力,舉報人則反詰,楊國平自2009年年初發生車禍后一直昏迷不醒,怎么會自己簽字?
對于文件簽名的項目經理一欄多為楊國平,“指揮部”稱,楊國平為該項目的常務副總經理,是可以簽字的。
“這是他們(路橋建設)內部的事情,常務副總可以簽字,項目經理更可以簽字。”指揮部辦公室王先生稱,“文件一般是先送給監理單位,監理單位簽好字后再給我們,我們主要審查金額、單位公章。”
對于路橋建設網站中提到的金塘大橋第II合同段的項目經理王世寶,指揮部稱不知情,表示這是路橋建設內部之事。
鐘錦化律師團隊指出,出現其他項目經理簽名甚至存在偽造簽名嫌疑時,項目經理涉嫌未履行職責,實質由他人代為履行。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規定工程項目施工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鐘錦化律師團隊指出,“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工程項目施工負有全面管理的責任。所以相關的重要文件均應由項目經理簽署,他人無權簽署。”
鐘錦化律師團隊有律師指出,我國對項目經理有著嚴格的管理規定,路橋建設在網站宣傳及其他文件中使用王世寶及 “楊國平”的名字不僅是管理上的漏洞,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有律師更指出,項目經理涉嫌被冒簽名,屬于施工中的重大管理漏洞。
人員資格證作假?
舉報人在網絡發帖中稱,金塘大橋Ⅱ標現場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和職稱等也存在不少偽造情形(可申請鑒定),除技術部、質檢部、財務等部門外,其他大部分部門負責人為臨時招聘人員,即臨時工(沒有勞動合同和社保)。
針對舉報人上述說法,記者欲向“指揮部”尋求上述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指揮部”稱不便提供。
路橋華東王世寶則表示,上述問題有些不存在,有些不清楚,而路橋建設堅稱不存在上述問題,但截至記者發稿,尚未出示任何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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