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2-09-07 09:07:28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6日披露,證監會近期對上海冠華不銹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星光影視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項目的中介機構的不稱職和違規行為進行了責任核查,并采取了相應監督管理措施,愛建證券、東方證券等分別被出具警示函和監管談話。
經證監會調查,上海冠華首發項目的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發行人前身及其新增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核查不全面、不到位,對中國證監會在審核反饋中提出的問題未充分關注;北京星光首發項目的保薦機構在盡職調查和內部控制方面存在問題,保薦代表人的盡職調查工作不完善、不徹底,對發行人遺漏披露關聯人信息的事實未予充分關注。
該負責人說,證監會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相關違規事實、情節輕重和危害后果,對上海冠華首發項目的保薦機構愛建證券和保薦代表人梁亮、劉凡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北京星光首發項目的保薦機構東方證券和保薦代表人尹璐、楊衛東、韋榮祥、張鑫采取了監管談話措施。
同時,證監會對這兩個項目中沒有盡責的律師事務所及其簽字律師采取了處理措施,對上海冠華發行人律師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及其簽字律師馬文杰、杜曉堂出具警示函;對北京星光的發行人律師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及其簽字律師羅文志、曹小明、焦維、姚以林、張雷采取了監管談話措施。
該負責人說,為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薦機構在未來應建設誠信機制,樹立品牌意識,堅持職業操守,在推薦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發表獨立的核查意見。中國證監會也將加強監管,依法嚴格查處證券發行上市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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