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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疾控中心主任:蔭士安加入美方實驗未告知

每經網 2012-09-08 11:00:04

9月7日,湖南疾控中心就“衡陽小學生被指做轉基因試驗”一事,首次面對媒體作出回應。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劉功武    

每經網9月8日訊 每經記者 劉功武 發自長沙

9月7日,湖南疾控中心就“衡陽小學生被指做轉基因試驗”一事,首次面對媒體作出回應。當天下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湖南疾控中心主任李俊華。李俊華稱,之所以事發多日來,未對相關事宜作出回應,是因為調查需要一定的時間,一些事情處于調查中,所以沒有發出聲明。現經過初步調查,可以對一些情況作出回應。

湖南疾控中心與胡余明未知“轉基因”試驗

湖南疾控中心主任李俊華說,湖南疾控中心只與中國疾控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以稱食安所)簽訂過關于《植物中類胡蘿卜素在兒童體內轉化成為維生素A的效率研究》(下稱“維A”)的課題研究協議,食安所為委托方,湖南疾控中心為受托方,后者負責組織該課題相關實施工作。這個課題沒有浙江與美國方面的機構與人員參與。

在李俊華向記者出具的食安所與湖南疾控中心的“協議書”顯示,二者所合作的僅是“維A”實驗,并無其他的課題合作協議或相關的約定。

李俊華說,湖南疾控中心并不知道,食安所的蔭士安研究員會在這個“維A”的課題實驗中,加入美國“兒童植物類胡蘿卜素維生素A當量研究”(即現所指的“轉基因黃金大米”課題)的研究,根據協議書的約定,如果蔭士安加入約定課題以外的研究項目,應該告知湖南疾控中心。

此外,在美國相關論文上署名的第二作者胡余明,其為湖南疾控中心毒理科科長,參與了“維A”課題實驗。李俊華表示,經過初步調查,胡余明是湖南疾控中心惟一參與該實驗的人員,中心其他人員未參與實驗,也未到過衡陽實驗地。

李俊華稱,經過初步調查,胡余明對于食安所研究員蔭士安在“維A”課題之外,加入“轉基因黃金大米”試驗并不知情。當然,湖南疾控中心還要對胡余明作進一步的調查,比如,胡余明是否每天都在實驗現場,在實驗現場做的工作是哪些?如果胡余明有些時間沒有在實驗現場,那這段時間又是誰在負責實驗?“我們也要查作案時間。”

9月7日下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湖南疾控中心毒理科辦公室見到了胡余明。胡余明顯得很緊張,他謝絕了記者的詳細采訪,聲稱現在處于風口浪尖,說話非常敏感,請求記者理解。但胡余明堅稱,他不知道蔭士安在“維A”的課題實驗中加入了“轉基因”的試驗。“如果知道,就不會有現在這個結果了。”

發表論文前,胡余明只知發表的是“維A”實驗論文

發表于美國《美國臨床營養學》雜志的論文,稱在衡陽做過對小學生的“轉基因”試驗。該論文的第二作者為胡余明。但無論是胡余明還是湖南疾控中心,面對記者皆稱對此論文的發表并不知情。

胡余明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在美國關于“轉基因”的論文發表前,他確實不知情。

湖南疾控中心主任李俊華說,根據初步調查,在美國“轉基因”論文發表前,胡余明接到了食安所研究員蔭士安的通知,蔭士安稱“維A”的實驗結果,將要形成論文發表于美國的雜志上,問胡余明是否同意。胡余明見是關于這個課題的論文,能夠發表于美國的雜志上,當然就表示同意了。

浙醫大研究員王茵來過試驗地

9月7日,浙江省醫學科學院發表聲明稱,2008年5月至6月間合作項目(指轉基因黃金大米的試驗)在湖南繼續實施,王茵研究員本人表示:“由于現場已不在浙江等多種原因,而且NIH合作項目美方PI負責人湯光文、中方PI負責人蔭士安都在湖南衡陽現場,所以合作項目具體實施過程本人不在湖南現場,在整個過程中本人沒有經手也沒有見過“金大米”,更沒有就“金大米”試驗和任何人簽署知情同意書。”

但當天下午,湖南疾控中心主任李俊華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根據初步調查,在“轉基因”試驗期間,浙江醫學科學院研究員王茵也來了,她到過衡陽試驗地。包括美國塔夫茨大學教授湯光文,都是蔭士安帶來的。

不告知試驗對象,是違反科學倫理道德的

根據食安所的調查聲明,2008年5月,食安所研究員蔭士安在實施“維A”的課題實驗中,加入了美國“轉基因黃金大米”的試驗。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多方相關人員發現,蔭士安并未將這一試驗課題告知湖南省疾控中心、衡南縣疾控中心負責人及江口中心小學相關參與人員。也未告知參與試驗的小學生及其家長。

浙江醫學科學院在聲明中表示,“我院倫理委員會依據涉外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要求,2003年11月21日審查了王茵研究員提交的申請(即現所稱“轉基因黃金大米試驗”,記者注),11月29日作出了‘請嚴格按照研究方案認真實施,對每一位參試對象認真說明臨床試驗的目的和要求,在取得本人同意后方才可以開始本項研究’的倫理審查意見。”

湖南疾控中心主任李俊華說,他之前也在相關倫理委會員工作過,他認為,一個被相應倫理委員會批準的實驗項目,如果要改變試驗的內容,包括改變試驗地,都應改重新申請批準。如果擅自改變,所產生的后果由相關人員負責。在進行一項實驗時,也應該告知被實驗者,如果沒有告知,至少是違反科學倫理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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