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1 03:04:37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高翔 發自湖州
每經記者 高翔 發自湖州
王剛(化名)在浙江湖州開了一家擔保公司。公司的利潤尚可、經營正常,但他卻開心不起來。
據王剛介紹,按照相關規定,原則上當地擔保公司的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量在年內必須達到注冊資金的兩倍(即放大兩倍),才能通過融資性擔保公司年審換證。
“可問題是,根據我這些年來的經驗,做中小企業擔保業務,費率低、風險大,基本沒有利潤。因此,我只能在平時做一些消費信貸擔保業務來擴展公司利潤,而中小企業擔保那塊僅僅是為了完成最低指標,通過年審而已。但今年形勢不好,企業擔保業務風險大,代償的案例多,我才完成了一半都不到。”他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身邊的擔保公司,關門的不在少數。”
湖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其一份當地的調查分析報告中指出,擔保公司變相吸納公眾資金、超范圍經營貸款業務現象相對較為嚴重,向社會不特定主體多次放貸,收取高息。湖州市經信委中小企業處表示:“今年的年審換證工作是對湖州市擔保行業的一次重新洗牌。”
截至7月底,納入統計范圍的擔保公司72家融資性擔保公司,關閉數量是31家。
四成融資性擔保公司遭淘汰
截至今年5月底,湖州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統計口徑仍為72家,擔保期末責任余額為63.4億元。彼時,該市融資性擔保公司年審換證工作仍在進行中。
按照湖州市經信委中小企業處的說法:“今年以來,我市融資性擔保公司面臨嚴峻的考驗。擔保公司面臨的生存壓力越來越大,將又一次面臨大洗牌。”
造成行業困境的原因如下:受制于信貸市場的調整與變化、信貸規模不確定等因素,銀行為了防止風險,個別銀行已采取了抬高擔保公司門檻和壓縮各擔保公司擔保額度的措施;湖州市個別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長涉嫌非法集資,越來越多的銀行正重新審查與擔保公司的合作,“銀擔合作的緊張氛圍已在我市顯現。”
當地一家擔保公司負責人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銀行確實提高了與擔保公司合作的門檻。比如工行就規定只與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有政府注資的擔保公司合作,民營的擔保公司就被擋在門外了。”
此前,有傳浙江省境內的工行已恢復與民營擔保機構的合作,不過上述負責人表示據他了解湖州地區目前并未放開。關于這一信息記者未能聯系上當地工行核實。
作為清理整頓的重點,年審換證工作分三批進行。該工作在當地由湖州市經信委,在省級層面由省中小企業局和省銀監局聯審。
王剛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本次年審比較嚴格,按照去年年底的年審報表進行審核。審查的一些具體指標包括業務規模、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是否達到注冊資金的兩倍、其他應收款占凈資產的比例等。”
嚴格審核的結果是擔保公司數量大幅減少。在72家融資性擔保公司中,只有46家參與年審換證工作。最終,有42家通過年審,即原先的72家擔保公司中有30家未拿到經營許可證。未通過年檢年審的部分擔保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將在確保各擔保公司最后一筆業務結束后陸續收回。
通過浙江省中小企業局、浙江省銀監局聯審并直接發證的為20家,已經發證但需要整改的有22家(提醒3家,警告15家、嚴重警告4家)。要求整改的內容包括其他應收款占凈資產比例較高、擔保賠償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不足、放大倍數不足等問題。其中,長興縣在年審換證后,原先的16家融資性擔保公司僅存2家。
在7月31日上午召開的該市擔保行業理事會上,有21家單位自動退會。而在7月,南潯區又有一家融資性擔保公司由于無業務而主動退出,并上繳經營許可證,統計口徑暫時定格在41家。
湖州市經信委中小企業處表示:“今年的年審換證工作是對湖州市擔保行業的一次重新洗牌,不僅淘汰了一批實力弱、業績差、違規經營的擔保公司,也督促一批拿到許可證的擔保公司進行整改,給融資性擔保公司敲響了警鐘。”
擔保公司多不務正業
2008年以來,湖州市法院共審結涉及擔保公司一審案件161件,二審案件10件,標的總額13452.2億元。
湖州信用擔保網站的一份 《湖州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現階段情況的調查與分析》(以下簡稱 《分析》)顯示,湖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結合近年來擔保公司涉案情況,出具了這份調查分析報告。
《分析》指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外部原因諸如企業的資金困難、出逃和擔保公司自身經營不規范等,導致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不斷加大。
結合涉訴案件,湖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認為,擔保公司涉高利貸現象嚴重。截至2011年底,擔保公司涉案133件,擔保公司作為出借人的案件33件,占25%。在這些案件中,月利率最高4%,借期最長10個月,金額最高為400萬元,均已超出擔保公司業務范圍,屬違規經營。
去年底,位于湖州新天地寫字樓的銀達擔保負責人沈俊良被警方控制。據傳該公司向社會集資23億元,公安局工作人員表示涉案金額在8億元左右。湖州市公安局未向記者說明銀達擔保案件的最新進展情況。
王剛認為,該類案件牽涉人員眾多,且涉及部分公職人員,故偵破起來難度較大,時間也拉得很長。
湖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 《分析》中指出,從調查情況看,擔保公司變相吸納公眾資金、超范圍經營貸款業務現象相對較為嚴重,向社會不特定主體多次放貸,收取高息。多家擔保公司業務量開展不足,致使主業旁落,擔保業務淪為“副業”,甚至有個人擔保公司長期未開展擔保業務。
此外,巨額社會資金借道擔保公司介入高利貸現象也較為嚴重。擔保公司在中間充當“掮客”,名義上是出借人直接向借款人借款,擔保公司為之作保,實則是由出借人借款給擔保公司,擔保公司再以更高利率放貸給借款人。對擔保公司來說,既能獲取利差,又可從中收取擔保費用。對出借人來說,既可獲得較民間借貸更高的利潤,又可借助擔保公司緩沖而確保資金安全。
《分析》還指出,當企業主負債外逃,擔保公司追償債務時,有時會采取言語、暴力威脅,“約談”、“喝茶”(即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更有甚者糾集社會閑散人員暴力討債,極易引發刑事犯罪,社會危害較大。
需加大對擔保公司扶持力度
對于多家擔保公司業務量開展不足,致使主業旁落,擔保業務淪為“副業”的現實,王剛直言不能全怪擔保公司。他不無后怕地說:“假如去年我們做的全是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恐怕今年公司就倒閉了。”
他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開擔保公司的這些年來,我的感受就是做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收益率很低,基本不賺錢。抵押物不足或有瑕疵的企業,才會在向銀行貸款時找到擔保公司,企業本身資質就不算好。”
他進而表示,銀行在與擔保公司合作時,會要求擔保公司先存進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有的銀行要求300萬元起存,而這部分款項只能當作活期存款,收益很低。部分擔保公司半年甚至一年也沒有幾筆業務,但這筆保證金存款就是不能動。他說:“對擔保公司來說,風險很大,因為承擔了連帶擔保責任。一旦企業未能償還貸款,銀行首先就從擔保公司保證金戶頭上劃款。”
湖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也注意到了保證金閑置的現象。《分析》中指出,湖州7萬家中小工業企業只有6400家能從銀行拿到貸款,年資金缺口300億~500億元,90%以上的中小企業只能通過民間融資緩解資金周轉困難。而全市擔保公司卻有15億元保證金存放在銀行,20億元資金閑置。一方面是巨額資金缺口,另一方面是大量資金閑置,二者卻無法平衡,顯然不符合經濟發展要求。
因此,《分析》建議加大對擔保公司的扶持力度:允許擔保公司將擔保費率提升至與其風險相當的水平,擴展其利潤空間,克服減少擔保公司違法操作的利潤動機。
上述擔保公司負責人也對記者表示,由于做中小企業擔保業務費率低、風險大、利潤薄,他的公司都是把中小企業擔保業務做到最低要求的數額(注冊資金的兩倍)即可,而通過車貸擔保等業務來維持公司運營。“可是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完成最低標準的一半。”他不無憂慮地表示。據此,他希望政府加強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財政補貼。
《分析》中也指出,應強化專項政策支持力度,大力發展專業性互助性擔保機構和擔保公司互助聯保機制,探索開發貸款、擔保風險商業保險。此外,優化環境,盡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評級制度,完善中小企業征信體系并向擔保公司開放,同時將擔保公司盡快納入征信體系。
對此,部分相關政策正陸續到位。湖州市經信委在其網站上表示,今后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貸款擔保實際代償后,可按代償后的凈損失給予1%的風險補償。其中,注冊資金1億元以下的,年最高補償額不超過50萬元;注冊資金1億元(含)以上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年最高補償額不超過100萬元。
重審擔保公司放貸
據銀監會2010年公布的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發放貸款和受托發放貸款。
不過,湖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卻在《分析》中指出,為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對擔保公司的放貸行為應重新予以審視。對于轉貸(在保企業不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時,為保證企業信用,由擔保公司借款給擔保對象,使其用“自有資金”償還銀行貸款)、委貸(擔保公司閑置資金過多,委托銀行代為放貸)、短期貸款 (實力和信譽均好的擔保公司將閑置資金用于為有貸款需求的企業提供短期資金支持)應該予以支持。
王剛也認為,目前擔保公司由于有資金閑置的情況,通過銀行委托貸款,貸給企業的情況很普遍,但這也是打擦邊球的行為。鑒于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風險大、收益低,應該在適當的比例、利息、期限內,允許擔保公司從事貸款業務。
不過《分析》也指出,允許擔保公司放貸的嘗試不應一味放開,而應予以有限的認可。對于多次放貸、期限在一個月以上、利息較高等情況,應認定無效。
目前對擔保公司的監管體系是:成立擔保公司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需經市經信委審批,金融辦負責考核。《分析》稱上述分工的弊端是工商局缺乏專業金融監管人員;金融辦由其他部門人員抽調而成,不能對小貸、擔保公司全方位專業化監管;擔保公司從事金融業務卻游離于人行、銀監會監管之外。多頭監管導致相互推諉,形成監管盲區,同時也導致監管對象無所適從。
為此,《分析》建議,應明確具體監管部門和監管責任,納入人行和銀監會的監管之下,對其資金流向和運行狀況進行全方位監管;經信委、金融辦、工商局協助管理,并明確各自監管職責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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