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1 01:17:31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唐強
每經記者 唐強
11月30日,為落實退市配套制度,平穩推進退市制度改革工作,上證所發布《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退市整理期實施細則》)、《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股份轉讓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股份轉讓暫行辦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等三項退市制度配套業務規則,并公開對外征求意見。
全天停牌不超過5個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股票被上證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不得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同時也明確了過渡安排,其股票被上證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后,應當進入退市整理期進行交易,并安排其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上證所于該期限屆滿后的次日對相關股票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累計停牌達到5個交易日后,交易所將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請;若公司未在累計停牌期滿前申請復牌的,可在于累計停牌期滿后的下一交易日恢復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被摘牌后,公司應當選擇并申請將其股票轉入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或者本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公司不申請的,上證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
在重新上市安排方面,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獲得同意后,應當在3個月內與上證所簽訂重新上市協議,及時辦理股份重新確認、登記、托管等相關手續。其股票視其性質和來源的不同,作相應的限售處理。《重新上市實施辦法》還指出,如果在退市整理期間未按本所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關義務,那么自其股票進入上證所退市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其他場外交易市場轉讓之日起的36個月內,上證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
退市整理期不得籌劃重組
與此同時,深交所有關負責人也于近日就《深圳證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回答了外界的有關問題。
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也是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緩解退市壓力的重要途徑,而退市整理期通過另板交易的方式,充分揭示風險,同時使投資者在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
根據《重新上市實施辦法》,所有退市公司應在股票終止上市后進入場外交易市場至少12個月后方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請。深交所將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請后的60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
為防止類似“末日輪”的市場投機炒作,《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對涉及重大資產重組公司作出特別安排,規定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不得籌劃、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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