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2-12-11 10:36:28
一旦公司成了上市公司,持有該公司證券的投資人的利益,就由‘1934年證券交易法’來保護了。為了防止證券交易中欺詐、欺騙、操縱等不法行為,以及對這類行為的受害者提供補救措施,國會在‘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對從事不法行為的人施加了法律責任的規定。
文/陳思進
上篇寫道,一個企業意欲在一級市場向公眾發行證券,籌集數十億美元資金,證券發行人必須如實提供公司的所有信息,以便投資人決定是否投資,其利益由“1933年證券法”來保護。一旦公司成了上市公司,持有該公司證券的投資人的利益,就由“1934年證券交易法”來保護了。
我們最容易理解“1934證券交易法”的一個領域,就是物理概念上進行證券交易的地方,在那里人們購買和出售證券。美國比較知名的證券交易所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辛辛那提證券交易所、費城證券交易所以及太平洋證券交易所。這些地方就是人們俗稱的“二級證券市場”。
在二級證券市場上,交易商、經紀商或專家作為中間商,通過代理投資人購買和出售證券,他們為了利益相互競爭。專家的一個重要功能,是為市場注入流動性和價格的連續性,使人們能很容易地取得證券或出售證券投資組合。每年通過在二級市場贏利或虧損的交易,高達數萬億美元。因此,專家在證券交易所中扮演的角色和作用,是相當重要的。
然而當證券在二級市場掛牌交易之前,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證券發行人首先必須注冊證券的類別(如股票、債券、票據等),直至證券發行人申請注銷為止。法律規定:證券發行人只要是在“1933年證券法”的框架下注冊發行了證券,公司資產又超過1000萬美元,并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就必須每年定期向股東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公開重要的公司信息。
這些信息必須披露在年報(10-K)中,包括通過審計的會計報表、公司運營狀況、公司高管和證券發行的情況。而管理高層對公司財務狀況的描述和分析尤其重要,特別是高管的名字、職務、薪資和股票期權等信息,必須詳細地寫清楚。
不過在季報(10-Q)中,就只要求總結性的、未經審計的營業報表及未經審計的資本金額和股本報告。但是如果公司發生了重大事件,則必須在兩個工作日之內發布月報(8-K),將重大事件陳述清楚。這類事件通常包括:改變的證券數額、收購或出售資產、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變化和資產重估等。
為了防止證券交易中欺詐、欺騙、操縱等不法行為,以及對這類行為的受害者提供補救措施,國會在“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對從事不法行為的人施加了法律責任的規定。為此,公司內部的高級管理人員需要定期向SEC遞交交易記錄,公開他們的股票數額。如果這些人在6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獲得了收益,即被稱為短期變動收益(Short Swing Profits),是典型的內線交易違法行為。
什么樣的人稱得上是內線呢?嚴格來說,公司內線層包括高級職員、會計師、律師和持股超過10%的股東,這些人的名字在“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框架下,都是登記在冊的。
華爾街發生過一起內線交易案,充滿了諜戰片的色彩。2001年,年僅36歲的古登伯格(Mitchel Guttenberg)任職于瑞士銀行的證券部,并身兼執行主管和機構客戶經理,是瑞士銀行投資審議委員會成員。在每個工作日的上午十一點整,瑞士銀行投資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分析師,都要把評估后的股票升降級推薦信息發布給投資者,以便他們做出“買入”、“賣出”或“持有”的參考。與眾多華爾街投資銀行的分析推薦一樣,瑞士銀行的升降級建議,被投資者密切關注,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股價的走向。瑞士銀行內部有80個人能在開會之前看到評級推薦信息,古登伯格就是其中之一。當時,古登伯格欠了好友富蘭克林(Eric Franklin)25000美元。因為富蘭克林掌管著貝爾斯登公司旗下的一只對沖基金,肩負快達資本對沖基金的證券經理,于是古登伯格想出了一個不花分毫,就能還清債務的辦法。
他們兩人約定,古登柏格將瑞士銀行的股票評級信息提前透露給富蘭克林,后者則提前在市場上操作買賣,盈利兩個人分成,古登伯格賺取的部分,將用來償還富蘭克林的25000美元。古登伯格不可謂不知法,這從他與富蘭克林之間充滿了“007”色彩的聯絡方式中,便可見一斑。從古登伯格知曉瑞士銀行的股評到正式發布,中間只有一天時間;也就是說,從透露消息到交易完成只有短短幾個小時。
根據美國證交會和司法部的起訴書記載,古登伯格和富蘭克林為此專門購買了拋棄式手機,還編出一套聯絡暗號,靠發送短信來傳遞消息,安排見面和支付現金的時間與地點。這樣的交易一發不可收拾,次數越多,牽涉面越廣,金額也像滾雪球般越滾越大。這起內幕交易被稱作“瑞士銀行陰謀案”。
由于華爾街是金錢世界,人性中的貪婪一面,往往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使得多年來內線交易屢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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